改判要点:因生效民事判决包括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至今已经长达十一年之久,被告理应在上述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结果,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结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刘会、刘民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交纳涉案房屋租金,依据充分。但生效的判决包括月租金标准1043元,故本案中,本院仅判决被告支付差价部分即6957元。如今后市场价格涨浮与本判决确认的标准差距过大,双方可再行议价。

案情简介:刘学、刘强、刘芳、王其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2幢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强、王其、刘芳、刘学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共有份额为25%。

14400号案件判决书显示:刘华、刘民系刘平之子,刘平与厂桥房管所签订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刘平承租房屋3间,自2000年4月1日起月租金为95.02元。2008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刘平、刘平之妻等人将房屋3间腾空交还刘学、刘强、刘芳、王其四人。2009年5月8日,中院维持原判。

刘学、刘强、刘芳、王其主张要求刘华、刘民腾退涉案房屋。对此,刘华、刘民表示,我们住在涉案房屋系历史遗留问题,我们没有地方搬走,没有新政策没法解决。

关于房租问题。1440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2009年4月起按每月1043元确定了租金标准。

刘学、刘强、刘芳、王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会、刘民腾退涉案房屋;2.判令刘会、刘民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房租,自2019年12月4日至房屋腾退之日止。

审北京西城观点

刘会、刘民系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刘平的共同居住人。刘学、刘强、刘芳、王其作为发还产权后的房屋产权人对房屋享有相应权益。双方针对涉案房屋形成标准租私房租赁关系,此种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市场化租赁合同关系,刘学、刘强、刘芳、王其仅依据房屋原承租人刘平去世要求刘会、刘民腾退房屋的意见,不予采纳。刘学、刘强、刘芳、王其要求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标准租私房租赁合同关系情况下,刘会、刘民应向刘学、刘强、刘芳、王其支付租金。刘学、刘强、刘芳、王其要求刘会、刘民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支持。具体租金数额法院参考此前判决确定的租金标准,结合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酌情确定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50元标准核算,租金暂算至2020年5月3日。腾房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情况下,刘学、刘强、刘芳、王其要求支付租金至实际腾房日止的意见,不予采纳。刘学、刘强、刘芳、王其要求按8000元标准核算租金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判决:刘会、刘民向刘芳、刘学、刘强、王其支付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的租金11127.50元。

二审查明,1.关于涉案房屋腾退问题,2008年,王其之母、刘学等人起诉刘平等人至西城法院,要求腾退涉案房屋,西城法院判决:刘平等人腾退涉案房屋。后中院维持原判。

2.关于租金问题,2009年刘强、刘芳等人起诉刘平等人至西城法院要求支付涉案房屋租金。西城法院判决:刘平等人自2009年4月起按每月1043元的租金标准支付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现该判决已生效。

 二审北京二中院观点:

本案中,刘学、刘强、刘芳、王其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其享有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关于涉案房屋腾退问题,因在生效的2092号民事案件中,法院已经判决包括本案刘会、刘民在内的被告人腾退涉案房屋,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应对此再予以处理。

关于涉案房屋租金标准问题。因生效的2092号民事案件中,法院已经判决包括刘会、刘民在内的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至今已经长达十一年之久,刘会、刘民理应在上述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结果,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结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刘学、刘强、刘芳、王其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刘学、刘强、刘芳、王其要求刘会、刘民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交纳涉案房屋租金,依据充分,支持。但应当指出,生效的14400号民事案件已判决包括刘民、刘会自2009年4月起按每月1043元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租金,故本案中,本院仅判决刘会、刘民支付每月8000元与每月1043元之间的差价部分即6957元。如今后市场价格涨浮与本判决确认的标准差距过大,双方可再行议价。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核算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本院予以更正。

综上,改判: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刘会、刘民按照每月6957元的标准向刘学、刘强、刘芳、王其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带有公房性质的租金标准应按照料多年前生效判决内容抑或是现实标准。一审认为双方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市场化租赁合同关系,故具体租金数额参考此前判决确定的租金标准,结合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酌情确定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50元标准。

二审认为因生效民事判决至今已长达十一年之久,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利,应按照每月8000元的现实标准交纳租金,并判决双方可根据今后市场价格涨浮再行议价。

由此可得实务借鉴经验:即便有生效判决书确定房屋月租金标准,在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物价不断提高的情形下,出租方可以提出提高租金标准;反之,承租方亦可协商降低标准。

案例索引:(2020)京02民终3252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