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双方在案涉《代理协议》签订半个月后随即又签订了《备忘录》,该《备忘录》并未否定《代理协议》的效力,故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权利义务均受案涉《代理协议》、《备忘录》的约束,只有在两份合同约定内容有冲突的情况下才以签订在后的《备忘录》为准。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8日,大黑公司、小白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2.保证金:原告自愿向被告缴纳保证金30000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汇至被告指定账户;3.协议任务量:原告2016年新一轮招标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总任务量360000支,首批提货30000支,第三个月起,每月原告需打款30000支等。其余约定事项:“若乙方销售完成量连续两个月低于协议销量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016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备忘录》,载明:双方在武汉就注射用拉氧头孢钠1g的销售合作事宜,经协商讨论,达成共识:1.如果湖北中标价低于96元/支,供货价应同比例降低,或者无偿退还保证金。2.执行日期从新一轮招标执行之日起。同日,小白公司向大黑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后大黑公司以湖北中标价低于96元为由要求退还保证金。

 

审仓山区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备忘录》系《代理协议》的组成部分,系双方达成的一种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备忘录》约定的:“如果湖北中标价低于96元/支,供货价应同比例降低,或者无偿退还保证金。”应为选择性条款,现湖北省新一轮中标价为94.9811元/支,低于96元/支,小白公司选择退还保证金符合双方约定,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大黑公司认为小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药品任务量,属违约行为,但小白公司依《备忘录》约定,2017年4月17日之后即选择退还保证金,不再存在完成任务量的问题,故小白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关于小白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还保证金的问题,首先,双方在案涉《代理协议》签订半个月后随即又签订了《备忘录》,该《备忘录》并未否定《代理协议》的效力,故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权利义务均受案涉《代理协议》、《备忘录》的约束,只有在两份合同约定内容有冲突的情况下才以签订在后的《备忘录》为准。其次,双方在2016年11月16日签订《备忘录》时案涉药品在湖北省的价格已是明确的,结合《备忘录》关于“如果湖北中标价低于96元/支……”、“执行日期从新一轮招标执行之日起”的约定,《备忘录》系双方针对新一轮即2017年案涉药品中标价尚不确定时而作的约定。2017年4月18日湖北省公示了包括本案案涉药品在内的第二批挂网药品的价格,并明确该价格于2017年9月和其它招标结果一起执行,故《备忘录》所约定的内容应从“新一轮招标执行之日起”即从2017年9月起执行。最后,双方在《备忘录》中仅对2017年新一轮案涉药品价格进行补充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还是受《代理协议》的约束。现有证据证明,在案涉《代理协议》签订至2017年9月新一轮招标价格执行之日止,小白公司仅向大黑公司提案涉药品4800支和16800支,共计21600支,并未完成协议约定每月30000支的任务量,小白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代理协议》第12.7条关于“若乙方销售完成量连续两个月低于协议销量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之约定,大黑公司有权没收小白公司保证金。小白公司诉请大黑公司返还保证金,无合同依据。综上,大黑公司的上诉理由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是《备忘录》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如何理解《备忘录》中约定的“如果湖北中标价低于96元/支,供货价应同比例降低,或者无偿退还保证金。”的内容,由于双方在案涉《代理协议》签订半个月后随即又签订了《备忘录》,故《备忘录》应当视为《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依法有效。

对于《备忘录》中约定“如果湖北中标价低于96元/支,供货价应同比例降低,或者无偿退还保证金。”一审法院认为,《备忘录》中的中标价是指2016年的湖北省中标价。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在2016年11月16日签订《备忘录》时案涉药品在湖北省的中标价格已是明确,因此《备忘录》中的真实意思应当是针对尚未明确的2017年的中标价的约定,故一审法院以《备忘录》为由认定小白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不当,同时由于小白公司并未达成《代理协议》约定的销售量构成违约,因此大黑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6985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