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经参考上诉人提供的诉争养殖场毗邻同一水域的养殖场征收补偿标准、闽华审评报字(2018)24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河蚬养殖年总成本评估方法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双方过错,本院酌情认定被上诉人应共同向上诉人支付未及时收获河蚬造成的成本损失赔偿金及利息。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1日,周星与小白公司、居委会签订《蚬子养殖生产承包合同》一份。

2004年2月,周星向鼓楼区贸易发展局递交申请办理水域养殖使用证报告,洪山镇政府及其下属居委会均在报告上盖章同意上报。

2005年4月15日,周星向鼓楼区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办理养殖使用证。2010年3月19日,居委会及小白公司在福州晚报刊登《通知》,要求终止与周星签订的《蚬子养殖生产承包合同》。《通知》内容如下:“周星先生:你与小白公司、居委会签订的蚬仔养殖生产承包合同,因与现行国家政策、法律有抵触,公司、社区无权与你签订承包合同。现根据合同第8条、公司、社区决定终止该合同,请你在本通知登报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社区办理终止合同有关手续,若有异议请向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效力。特此通知。小白公司、居委会”。

2010年4月2日,周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蚬子养殖生产承包合同》有效。2010年7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星因未取得合法的养殖许可证,《蚬子养殖生产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遂以(2010)鼓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驳回周星的诉讼请求。周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1年3月3日,中院维持原判。

2011年7月8日,周星以福州市金牛山公园管理处、小白公司、洪山镇政府为被告,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周星经济损失1050000元。2013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驳回周星的诉讼请求。周星不服上诉至中院。2014年11月11日,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因周星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经审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因涉讼合同引起的纠纷属合同纠纷,在合同责任方面,周星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周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白公司、居委会连带赔偿周星损失2562500元。

一审鼓楼法院观点

周星因未取得鼓楼区政府的养殖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涉案《蚬子养殖生产承包合同》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小白公司与居委会在周星未取得养殖许可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蚬子养殖生产承包合同》,允许其在全民所有区域养殖蚬,并向其收取管理费用,存在过错。而作为多年的养殖户,周星熟知养殖法律规定,其亦多次向鼓楼区政府申请养殖许可,但其仍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继续养殖,并向小白公司与居委会缴纳管理费,亦存在过错。因此,在讼争合同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后,周星主张因合同无效给其带来损失,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起诉至今,周星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具体损失。故,一审法院对周星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周星的诉讼请求。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涉案《蚬子养殖生产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合同无效导致周星未及时收获河蚬造成财产损失事实存在,周星主张小白公司与居委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经参考周星提供的诉争养殖场毗邻同一水域的养殖场征收补偿标准、闽华审评报字(2018)24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河蚬养殖年总成本评估方法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双方过错,本院酌情认定小白公司与居委会应共同向周星支付未及时收获河蚬造成的成本损失赔偿金150000元以及从2011年7月8日起[(2011)鼓民初字第3507号案件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判决如下:小白公司、小白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周星支付赔偿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失的责任承担。一审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故而驳回诉请。二审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同一区域补偿标准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能够认定当事人的损失,进而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判定致使合同无效的主体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系2004年签订的合同,但后因合同无效牵扯了多起诉讼,直至本案诉讼才最终将各方赔偿损失金额确定下来。这期间历经十几年的时间,耗时耗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恐怕未曾料想到此结果。可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案例索引:中院(2019)闽01民终1679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