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1日,最高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笔者针对《通知》内容,谈谈对《通知》理解。
一、《通知》旨在规范是审判业务文件,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此类文件旨在规范诉讼程序,不属于审判业务的文件,应该不受《通知》之限制。
二、各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例如“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弘扬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精神,不具有指导审判业务的功能的典型案例不属于《通知》所指“参考性案例”,应该不受《通知》之限制,如具有明显指导审判业务功能的典型案例则应纳入《通知》规范范畴。
三、《通知》第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庭,以及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旨在规范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的主体,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此类以高院业务庭名义而非高院名义发放的文件在《通知》下发后不得再制定,如需制定则应当以高院的名义下发。例如:《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此类由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在《通知》下发后,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再制定。
四、《通知》第八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报送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文本、相关说明及电子版等材料。”本条旨在规范高院制定业务审批文件的流程,高院必须将审批业务文件报送最高院审查,此前一些高院的司法文件在下发前并未报送最高院审查,而是在下发后抄送最高院,还有一些则是直接以业务庭名义下发。由于审查程序的增加,《通知》下发后各地高院出台司法文件的数量可能会有所下降。
五、《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对本通知下发前的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清理,需继续作为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的,于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本条旨在规范通知下发前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如何处理。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这类是由业务庭发布而非高院发布的文件,如没有转为由江苏高院民一庭转为由江苏高院发布的文件,按照《通知》规定,应当由江苏高院自行清理,此后不再适用。而由中院制定的文件,由于中院已无权制定审判业务文件,故在《通知》下发后,相关文件应当自然废止。
针对各地法院出台的审判业务文件,事实上最高院早在2012年就已联合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但各地法院仍然以会议纪要、审理指南、裁判指引、问题解答等方式下发各类业务审判文件,并且时常会出现两地文件对同一法律问题内容出现冲突的情形。就忠诚协议的效力这一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依法调整,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则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予确认。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3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旨在规范“同案同判”,但各地法院审判业务文件的之间冲突,与最高院想要解决的“同案不同判”这一问题显然存在冲突,因此最高院制定《通知》以规范各地审判业务文件的制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