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系争房屋虽无产权证,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人为被继承人,该房屋应属于被继承人的私有房屋。虽然房屋被征收时原告的户籍仍在系争房屋内,但系争房屋自2000年起空关至被征收,亦无证据证明征收部门将原告认定为被安置人,故原告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无法独立分得被征收利益。

案情简介:

杨秀(2015年9月13日报死亡)与吴浩原系夫妻关系,吴凡、吴叶系杨秀、吴浩子女。吴凡与张莉系夫妻关系,吴文系两人之子。杨秀未留有遗嘱。

讼争房屋系私房,无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杨秀名下,用地面积为7平方米。1988年杨秀、吴浩离婚时,讼争房屋灶间及亭子间判归杨秀,1994年杨秀对其所有的部分房屋(即系争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系争房屋原为杨秀、吴凡、吴叶共同居住,吴叶于1991年因结婚搬离,杨秀、吴凡一家三口自2000年搬离,系争房屋自2000年起空关至被征收。2018年7月,该房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内有户籍人员3人,分别为吴凡、张莉、吴文。

2018年7月30日,相关征收单位与吴凡、吴叶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土地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7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17.46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1,927,159.46元;房屋装潢补偿8,730元;居住房屋搬迁费700元、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4万元、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17,460元、签约比例奖12万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58万元、促签促搬奖32万元,奖励补贴合计1,080,160元;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根据《虹口区122街坊结算单》,该户还有签约比例奖超比例递增部分5万元、按期搬迁奖2万元、临时安置费补贴12,000元、早签早搬加奖9万元、增发临时安置费补贴6,600元、签约搬迁计息奖38,522.27元,并注明户口迁移奖1万元在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后发放。

吴凡、张莉、吴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由吴凡、张莉、吴文共计获得征收补偿款2,269,592元。

审上海虹口法院观点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征收房屋无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人为杨秀。杨秀去世后,系争房屋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吴凡、吴叶继承。

因吴叶在系争房屋内无户籍,且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较长时间不在该房屋居住,故其仅对房屋价值补偿款1,927,159.46元、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17,460元有权进行分割。吴凡、张莉、吴文在系争房屋内有户籍,虽系争房屋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较长时间为空关状态,但根据房屋内的户籍情况以及杨秀生前与吴凡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等情况,法院推断系争房屋在被征收前由吴凡家庭控制使用盖然性较高,因此其余奖励补偿款项应由吴凡、张莉、吴文获得。

一审法院判决:一、吴凡、张莉、吴文共计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2,260,862.54元;二、吴叶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972,309.73元。

一审查明的事实中除将奖励补贴合计1,088,890元,误写为1,080,160元。

另查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总计分两张结算单予以结算,结算单1金额为3,016,050元,结算单2金额为217,122.27元。另有户口迁移奖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后发放。现所有征收补偿款均在征收单位处未领取。

二审上海二中院观点: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系争房屋虽无产权证,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人为杨秀,该房屋应属于杨秀的私有房屋。虽然房屋被征收时吴凡、张莉、吴文的户籍仍在系争房屋内,但系争房屋自2000年起空关至被征收,亦无证据证明征收部门将吴凡、张莉、吴文认定为被安置人,故吴凡、张莉、吴文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无法独立分得被征收利益。因杨秀已去世,双方当事人基于继承法律关系才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一审法院认为吴叶仅对房屋价值补偿款及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有权进行分割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吴凡、张莉、吴文在一审中表示10,000元户口迁移奖暂不在本案中主张,故本院对该笔费用不予处理。

考虑到多年来杨秀一直随吴凡家庭居住、生活,吴凡受母亲杨秀所托,对系争房屋承担较多的管理义务,吴凡方可适当多分,本院酌定吴凡、张莉、吴文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700,000元、吴叶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533,172.27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一审认为,房屋使用人去世后,房屋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虽房屋征收前无人居住使用,但根据户籍情况以及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一家长期共同生活等情况,法院推断房屋由原告一家控制使用盖然性较高,故奖励补偿款由原告一家获得。

二审认为,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本案房屋应属于被继承人的私有房屋。虽然房屋被征收时原告一家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系争房屋自2000年起无人使用至被征收,且征收部门未将原告一家认定为被安置人,故原告一家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无法独立分得被征收利益。

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利益的确切归属者,房屋征收利益所有者与房屋户籍人员是否相关,各地做法不一。本案观点系该法院一家之言,应该有特殊的案件及地域背景,不能以此认为类似案件都可参照本案裁决观点。可能就有其他法院的判决与此相反。

案例索引:(2020)沪02民终212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