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东原始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查阅 原始依据

裁判主旨:原始会计凭证作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最原始依据,其与会计账簿能够相互印证和制约,公司提供原始会计凭证供股东查阅,能够确保股东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对于请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陈玉海于2013年11月5日入股中元公司,持股比例24.04%。入股后,陈玉海多次口头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均被拒绝。其于2015年10月23日书面要求查阅被告中元公司财务资料被拒后,又于2015年11月4日将《关于查账和召开股东会的函》当面提交给中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生。然而,中元公司仍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给其查阅。陈玉海认为,作为中元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享有知情权,中元公司拒不提供财务资料给原告查阅,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陈玉海请求法院判令中元公司提供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给其查阅。

法院观点: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依据即原始会计凭证,原始会计凭证作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最原始依据,其与会计账簿能够相互印证和制约,公司提供原始会计凭证供股东查阅,能够确保股东获取信息的真实性,故原告要求查阅被告中元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中元公司辩称已召开股东会,向公司股东汇报了财务情况,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况且“汇报”这一形式也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蔡思斌律师评析:

股东要想获取可靠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而原始会计凭证又是公司会计账簿的制作依据,股东要求一并查阅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事项,并未超出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故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要求,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本文摘录于福州公司法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公司法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及其他法院公司法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苏0982民初1361号“陈玉海与盐城市大丰区中元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见《陈玉海与盐城市大丰区中元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周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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