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各地法院纷纷公开以《民法典》为法律依据裁判的案件,于是“民法典第一案”如雨后春笋般接踵而来,其中不乏极具亮点与特色的判决。现笔者就其中部分案例作如下评析:

上海首例——因患艾滋病婚姻关系被撤销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王海与林英订婚后同居。2020年4月林英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次日,王海告知林英其已身患艾滋病8年。林英思虑过后决定终止妊娠,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认为,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1月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蔡思斌律师评析:《民法典》删除了原《婚姻法》中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取而代之增加了第1053条规定,明确患有重大疾病的夫妻一方负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如本案法院裁判观点,艾滋病属于重大疾病之一,原告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如在2021年之前发生类似本案诉讼,因艾滋病不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原告既不可主张婚姻无效,亦不可请求撤销婚姻,而仅能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主张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则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此外,《民法典》第1054条同时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原告还可请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妊娠所需一切费用、诉讼相关费用、精神赔偿金等。赔偿数额可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案情相关情节最终认定。

广州首例——高空抛物致损赔偿

案情简介:2019年5月,黄义家小孩从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导致散步的张花惊吓、摔倒。张花去医院治疗,花费数万元。张花诉请黄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侵权,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2021年1月4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蔡思斌律师评析: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但仍适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适用《民法典》。

高空抛物是近年来热点问题,《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禁止抛掷物品、且将建筑物管理人责任与公安等机关查清事实的责任法律化。除各方责任规定更加明确化外,实务中我们亦能感受到《民法典》在生活中的应用,如物业会在小区的公告栏、电梯间等醒目地方张贴关于禁止居民高空抛物,否则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告示以示警醒。其中刑事责任规定即新增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源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新《刑法》将正式施行,此后高空抛物行为人已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犯罪。

北京首例——自甘风险受伤不赔

案情简介:宋江与李逵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宋江、李逵等人在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中,李逵击打的羽毛球击伤宋江右眼。宋江起诉要求李逵赔偿医药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2021年1月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蔡思斌律师评析:本案李逵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李逵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终驳回宋江诉请。但自甘风险规则系《民法典》首创,此前《侵权责任法》中并无相关规定,实务中如遇本案类似情节,各地法院裁判理由并不相同,有些法院认为适用公平原则,受害人与其他参加者责任各半或视情节而酌情认定各方赔偿金额;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受害人参加文体运动时,明确知晓此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其又自愿参加该文体运动,其对受损的结果有预见性,自愿参加的行为视为自愿承担风险,故属于自甘风险,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福建首例—好意施惠者致损应减责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1日,林海驾驶摩托车搭载林亿,途经广化路时撞上护栏,二人受伤。经认定,林海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林亿住院治疗。7月1日,林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海赔偿损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引起的纠纷。鉴于林亿系无偿搭乘,同时考虑林亿未审查林海是否持有驾驶证,未尽注意义务,故法院酌定由林亿自负20%责任,林海80%责任。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蔡思斌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及与事故结果的原因力大小酌定各方责任,较为公平合理。

无偿搭乘属好意施惠行为范畴,好意施惠本不是法律调整范围,其归由道德规范调整。但好意施惠行为并不排除侵权责任。此前法院在裁判相关案例时一般认定好意施惠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现《民法典》明确减轻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施惠人的侵权责任,系弘扬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美好品德,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浙江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2019年2月至9月,孙权多次将获得的5万多条自然人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3万多元。上述信息被多次非法倒卖,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应按照其获利赔偿损失3.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院的全部诉请。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蔡思斌律师评析: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极为严重,不仅侵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为各类诈骗犯罪提供基础条件支持。而因泄露源头无法查明,诈骗手段不断升级,受害群体维权无门,更加使得犯罪分子肆无忌惮。本案以检察院为原告,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有助于查清侵权以及犯罪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使得侵权行为无处遁形,得以有效惩治;更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预防了信息侵权的再发生,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现今《民法典》人格权编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其为私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段,公法中亦明确有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与刑事制裁手段,故以私法与公法措施并行,有效整治个人信息泄露乱象,还公民一片安宁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