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制度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条未对父母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进行限制,即父母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提出诉讼。但本条第二款仅规定了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却未规定可以否认亲子关系,此是否意味着成女子女无权否认与父母的亲子关系?
答案是肯定的。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2民初2008号民事裁定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而成年子女是排除在外的,故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据此,依照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民初8016号民事裁定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子女,其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而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故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上述两个案件中原告均向法院提供了亲子鉴定材料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法院最终均予以驳回起诉。据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明确将成年子女排除在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立法者之所以这样立法,理由在于即便子女与父母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但在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在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故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由此笔者亦想到了一个问题,被拐卖的儿童成年后,能否对收买人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笔者认为被拐卖的儿童与收买人之间既无血缘关系亦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即便收买人通过特殊手段将双方户籍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并不构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据此,被拐卖儿童实际无需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只需在户籍登记上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如公安机关拒绝办理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手段解决,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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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