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520,总会有朋友转发这样的律师提示“520,1314,9999等,数额可能会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予行为,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发100,1000,10000等普通数字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以主张返还。”那在司法实务中,法官是否真的是按这段话所说处理情侣之间的转账呢?真按!
对于这段话的前半段,司法实务中法官确实是按照这样方式处理,类似案例在网上有很多。例如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8次,金额大小不一,并包含了“1314”、“520”带有感情色彩的转账,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习惯,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可能基于各种原因所产生,而非单纯的民间借贷,不能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被告虽有“我以后上班挣钱再还吧”等表示,但结合双方对话的语境分析,不能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因向原告借款而同意还款。”
但是后半段则并非如此,针对100、1000、10000甚至更高一些的数额,对于恋人之间的转账,只要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凭转账记录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请。例如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0)闽058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丁梓迪与熊利之间是否因涉案的67000元转账而成立借贷关系。丁梓迪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转账流水为证,但熊利抗辩该转账是丁梓迪对其的赠与,并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为证。实践中,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可能存在多种目的或用途,丁梓迪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与熊利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足以证明该款项是借款。借款合同的成立应满足合同的相对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丁梓迪应就本案借款合同的成立,即双方达成“借款67000元”的合意进行举证,但丁梓迪提供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借款合意的达成,且熊利抗辩本案的转账是双方因恋爱关系而发生的赠与,其抗辩足以对抗丁梓迪的本案主张,丁梓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如果转账总额确实达到较大数额,且双方相恋时间较短,即便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有法院的观点认为在扣除赠与或者共同生活款项后,剩余款项应当认定为属于借款。例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鉴于双方在上述期间关系亲密,一起吃饭、约会、购物等存在一定的支出,且消费水平不低,对于单笔不高于10000元的“相对小额”转款,可视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周涛、闸文雄处于特定关系时间仅为五个月左右,周涛对闸文雄的转款累计高达327631元,闸文雄主张上述转款均为赠与或者共同生活款项有违常理,故对于超过10000元的无特殊意义的转款均应认定为借款。经统计,单笔超过10000元的转款共六笔合计224600元,应认定为周涛出借给闸文雄的借款,闸文雄应当予以返还。”
笔者以为上述法院观点待商榷,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不应越俎代庖。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系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在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下,法官不能因为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推定转账系基于借贷关系产生,从而达到所谓“实体正义”的效果。
对于此类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转账,笔者认为应当参照附条件赠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以此方可使得法律适用正确与实体正义相一致。下面这份北京昌平区法院的判例可以算得上此类案件的经典案例,值得法官与律师同行学习。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本案中,从双方的微信记录可以看出,张某主张的款项转账期间,其与孔某系情侣关系。张某凭借转账凭证主张其与孔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孔某认为系情侣之间的赠与关系,并提交微信记录、短信记录为证,从双方大量的聊天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并未形成借贷合意,故张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不予认定,应属于情侣之间的赠与关系。关于孔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恋爱期间的赠与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共同消费支出;二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三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所谓共同消费支出,即双方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消费活动,该款项的支出包含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当恋爱关系终止时不应当要求返还。所谓无偿赠与,即男女双方之间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而进行的礼物或者金钱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亦不能主张返还。所谓附条件赠与,即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区分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是看赠与金额,一般金额较小的可以判断为无偿赠与;二是看赠与时间,在特殊日期如情人节、生日等时间发送的红包或转账可视为无偿赠与;三是看赠与财物的类型,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财物赠与行为可视为无偿赠与。综上所述,双方在恋爱期间的互相转账行为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本案中,张某在恋爱期间向孔某有多笔转账,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本院综合认定2019年4月17日因购买基金转账的3万元、2019年5月27日至6月9日因整牙转账的6万元、2019年6月22日因还信用卡转账的1.1万元不符合情侣之间一般性无偿赠与的特征,孔某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对于情侣之间因转账引起的纠纷,如要主张系借贷关系,核心问题仍然是要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转账数额的多少绝大部分情况下只能作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佐证,而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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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