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美丽系被告张清与王建国婚生之女,被告张清与王建国于2007年5月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王美丽在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居住生活至结婚前。2018年8月10日,原告王美丽与男友王某鹏确立恋爱关系并在男友王某鹏家举办订婚宴,男友王某鹏家通过中间人王某华交给被告张清彩礼款120000元,原告王美丽与男友王某鹏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在被告与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络贷款17500元,在原告结婚时被告陪送原告现金10000元,并为原告购买金项链一条、购买钻戒一枚,购买情侣表及衣物。2020年3月份因原告小产被告给原告现金2000元。
在原告结婚后,因原告生活所需,被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原告现金合计67620元。
原告王美丽结婚后,被告张清独身租房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为打零工和其所有3亩地旱田年租金约1000元维持生活。
长春双阳法院观点:
本案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原告主张与被告成立彩礼的保管合同关系,于法无据。
蔡思斌律师评析:
彩礼,是男方在结婚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和女方家庭的礼金。通常女方家庭在收到彩礼后或是全部交给女方个人,或是留下部分用于婚宴等开支后再加上嫁妆在女方出嫁当天一并随礼给女方。也就是说,彩礼包含着婚宴支出等费用,在女方家庭收到彩礼并给付女方之前,并非当然的都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只有在女方家庭确定并直接给付到女方手上的才能转化为女方个人财产。在上述案例中,彩礼由女方母亲收取,其后女方母亲已经支付了婚宴费用,并向女方转账大额款项,为女方偿还债务等,在此情形下,女方又以母亲只是代为保管彩礼为由要求母亲返还彩礼,显然于法于情都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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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2民初***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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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