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虽然黄某父母离婚时约定由父亲黄明峰抚养并共同生活至成年,之后未变更过抚养权,但现有证据可证实其自2007年9月上中学时起,由其母亲郑某直接抚养教育,而现行法律并未否定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并存,即使黄某生父支付了抚养费,也不能因此否定王某铭对黄某的抚养。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铭同前妻高某育有一子王某,郑某同前夫黄某峰育有一女黄某且黄某抚养权归黄某峰所有。后王某铭同郑某登记结婚,2012年王某铭同郑某立下《协议书》载明“台江区一房产,其婚前婚后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百年后其产权归郑某女儿黄某继承所得”,后王某铭去世,王某同郑某、黄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黄某同王某铭是否形成继父女关系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一审台江法院观点:
黄某在郑某与前夫黄明峰离异时已确认由黄明峰直接抚养教育,之后未变更过抚养权。郑某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对黄某仍有监护权。黄某后至福州读书,郑某履行照管义务,不能直接证明王某铭与原告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郑某与王某铭登记结婚时,原告已13周岁,即便与郑某、王某铭共同居住,时间亦较短。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生活、学习的费用均由王某铭负担,也无证据证明王某铭对原告履行了教养职责,故原告主张其与王某铭之间存在事实抚养关系,其系王某铭的法定继承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黄某与被继承人王某铭是否构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问题。经查,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时,应依抚养时间的长短、经济与精神抚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黄某在一审时提供的居委会证明、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鸿雁大厦物业管理处)证明、与王某铭亲属的合影照片、福州华侨中学和第四中学证明(黄某上学期间,学校各项活动及家长会均由郑某参加)以及证人林某(邻居)证言,可以证明黄某与王某铭、郑某共同生活,接受王某铭、郑某抚养。而且,被继承人王某铭与郑某立下《协议书》将案涉房产由黄某继承,可见王某铭对黄某的认可和接受。郑某与王某铭结婚后,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王某铭与郑某共同抚养、教育黄某顺理成章,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因此,黄某关于王某铭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所谓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虽然黄某父母离婚时约定由父亲黄明峰抚养并共同生活至成年,之后未变更过抚养权,但现有证据可证实其自2007年9月上中学时起,由其母亲郑某直接抚养教育,而现行法律并未否定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并存,即使黄某生父支付了抚养费,也不能因此否定王某铭对黄某的抚养。综上,黄某随母郑某与王某铭共同生活,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法律上对于抚养权的分割并不能否定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即使离婚但郑某仍然是黄某的母亲,因此作为其母亲的再婚丈夫王某铭即为黄某的继父。
本案中黄某同郑某及王某铭长期共同生活,郑某及王某宗对其产生了实际上的抚养行为,所以即使抚养权不属于母亲郑某,但形成了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便不能仅以抚养权归属来否定形成了实际上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相同。同时根据平等民事主体间法无禁止即可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文否定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并存,因此黄某虽然抚养权属于其生父黄某峰但王某铭的实际抚养行为任然可以构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案例索引:(2018)闽01民终4464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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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