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业主因商品房交易而引发的聚集维权事件时有发生。例如业主身穿统一服饰、手持喇叭在开发商售楼部、政府机关“喊话”,甚者围堵开发商经营场所或工作人员,造成大量人员聚集等。该方式看似声势浩大,却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乏有积极参与者、组织者被刑事追责。平心而论,业主维权一般情有可原,即便稍有过激亦不应与刑事犯罪相关联。但法律亦有其尊严,如若越线的被追究刑责亦不属冤枉。对此,笔者希望维权者能对相关法律及判例了解一二,理性维权,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性,避免被追究刑责。
一、游行维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在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案[(2020)川0681刑初47号]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因与开发商商铺交易而导致纠纷,双方协商未果。此后,李某某在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业主前往奥特项目部门口集合,李某某在现场集合、整顿队伍,组织拉横幅、呼口号。同时,李某某组织人员列队沿广汉市大山路、桃山大道等游行至市委办公室,在市委办公室进行围堵,举标语、拉横幅、喊口号。期间,李某某等人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造成交通和公共秩序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当日18时许,示威人群才全部离开广汉市门口。
最终广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组织他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二年。
二、售楼部维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2019)皖1523刑初159号]中,江某某作为星光住宅小区业主,因小区小学划片问题心生不满。2018年7月27日江某某以群主身份策划到开发商售楼部维权,7月28日携带条幅至售楼部,积极参与拉横幅等,且现场指挥,给当日开发商项目的销售造成影响,对周围交通秩序造成影响。最终舒城法院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念起系初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组织维权=组织非法聚集罪?
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案[(2018)津0101刑初107号]中,法院查明2017年8月8日至8月14日间,徐某某等人多次组织星辉中心业主数十人,先后在本市和平区平安大街星辉中心售楼处附近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门前聚集,通过举牌、呼喊等方式,表达违背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四、堵路维权=扰乱交通秩序罪
在邵阳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帅某某犯扰乱交通秩序罪案[(2019)湘0502刑初303号]中,法院查明因部分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车位高收费等矛盾。2019年3月25日18时许,帅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发信息煽动、蛊惑其他业主,采取用车拦新世界的停车场入口,教唆业主挑衅、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等方式要求降低停车费,因部分业主用车堵停车场入口、到邵阳市大道阻车,最终造成邵阳大道长达三小时的交通堵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帅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帅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帅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可见,司法机关之所以会对涉案行为人判处刑罚,究其原因在行为人“维权行为”客观上给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带来破坏。参与者往往基于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参与其中,企图以此快速解决纠纷。但是,法律也同样关注维权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即维权行为客观上是否会对他人正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例如出现周边交通道路受堵,开发商楼盘销售中心秩序被破坏,甚至出现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情形,那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亦以此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基础。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的规定可知,非法游行、集会通常具有如下特征:集会、游行、示威无依法申请并经过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在公安机关要求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所以,参与存在上述特征的集会都具有违法性。另据《治安处罚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的规定,因此,即便集会维权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然会有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风险。
五、维权正确途径
集会维权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范畴内进行,切不能心头一热为求关注而盲目加入其中,甚至积极组织筹划。如若要阐述诉求,应先行向公安机关报备,在获得许可后再进行相关“维权行为”。否则,所谓“维权”实际上就是违法行为。基于此,对业主而言,倘若遭遇虚假宣传、学区划片等商品房交易问题应通过行政投诉或者正常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所以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可多个“心眼”,尤其在对待开发商口头承诺时最好应让其书面明确,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日后双方出现纠纷,可通过司法诉讼方式维权。同样,法律也并非仅保护买受人,对开发商而言,若出现业主恶意维权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的,亦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式处理,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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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