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缅甸网红李赛高真实身份是缅北诈骗团伙”的消息在网上广泛流传。经查询发现李赛高是某音知名网红,据说拥有百万粉丝,还有专人进行运营。坊间传言,“李賽高”形象看似“人畜无害”。实则是“狠人”,曾经还对国人实施过伤害行为,并非国际友人。不久,“李賽高”在短视频平台上的账号就被封禁。
但令人疑惑的是,对“李賽高”属于诈骗分子的证据并不充分,网络上也并未出现有力证据证实,难以排除是“乌龙事件”的可能,或许很快就有权威部门会发声,对该事件进行说明。
该事件之所以能如此有热度,背后还蕴含着用户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的关切。毕竟让“恶人”变“网红”,实在有违国人朴素正义价值观。所以,广大网友不禁发出某音是否需担责的疑惑。
目前各大知名网络平台都有舆情监控机制,通常而言,就是网络平台公司通过人工和大数据智能算法构建专业舆情检测体系实现对社交媒体舆情实时监测,这点从某音快速封禁账号的处置方式上看,某音网络平台完全拥有一套完整成熟的应对预案。
另外,我国《电子商务法》对网络平台的运营管理早有明确规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有义务采取必要技术和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预防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补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可见,网络平台主要管理义务在于对用户信息登记核验、更新,并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内容管控技术能力,在用户发生违规、违法行为能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反之,根据《电子商务法》等规定,轻则行政部门可责令网络平台限期改正;重则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而且,随着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对于规范网络平台的法律也非仅有《电子商务法》,在《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都有体现。刑事层面,更有设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作为网络平台从经营合规角度出发,也会努力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空间生态环境。不然,因他人被砸锅就很冤了。
不过,从“李賽高”发布的相关短视频信息上看,其多为自弹自唱的歌曲视频,内容上也未见低俗、黄暴等违法内容,本身并不会对用户及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此次“李賽高”也仅是因自身可能存在的负面形象评价而被“下架”。所以,若由此追究平台之责,那就有点矫枉过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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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202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