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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南方周未陆倩写的一篇文章《婚前协议:英国不默认有效,据“知情自愿公平”或承认或推翻》最后一句话挺吸引我,其称“爱情可能很浪漫很纯粹,但婚姻归根结底,是一个带着感情因素的合同。在进入这个合同关系之前,一定要明白其中的责任和代价,以及自己和对方的信用度和承受力”。

婚姻因爱情而起,最终落脚点却是一份基于身份关系的合同。这很现实也很残酷。结婚容易,离婚有时却充满各种算计。感情好时大家信任度都很高,在离婚时连半毛钱信任都没有。离婚确实是二个人的事情,有时却免不了扯上律师。有律师的参与,在双方都愿意离婚的前提下,可能更有助于高效及相对公平的离婚。

此前,我们就经常处理过类似法律事务。例如,男方要求离婚,女方最终也无奈地答应了,但要求男方支付一笔经济补偿。这时,经济补偿如何支付就可能成为一个问题。很多男女在离婚时对对方都失去一个基本的信任度,无法相信对方会愿意按照协议顺利履行。男的怕我付了钱女方不肯离婚,女方则怕我离了却拿不到钱,后续要闹到法院去一是诉讼麻烦,二是执行程序繁琐甚至有可能拿不到钱。之前解决的方式我有见过,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双方都签字的时候,男方才打电话给外面的亲戚让其帮忙汇款至女方账户,双方才最终离成。

还有更谨慎的,非常正式地委托律师监管该款项。我们之前就有处理过多起类似婚姻补偿款项监管事务。大体执行过程是:1、由双方共同委托律所律师充当婚姻款项监管人并作好各项授权。2、各方无条件同意在双方正式协议离婚后即凭离婚证书及通知将监管款项支付给受补偿人。3、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协议离婚的,则律师将监管款项指定退回给收款人。这其中,为免可能的诉讼保全风险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汇款人都要求由第三方支付,并由双方确认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成的则退回给第三方等。

 

还有另外一种方式。有时一方为快速离婚,同意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给另一方作为其个人财产。但现在基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即双方协议离婚从提交开始至正式办成至少需要一个月,这中间可能各方存在变故。碰到这种情况,有时我们会建议当事人,同时作二份协议,一份是夫妻财产约定,将对方在离婚时同意的财产让步条件以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其后再作另一份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内容上与婚内财产约定一致。如此,可以充分保障同意离婚这一方的利益,防止对方在冷静期内反悔。

这种方式其实只解决了同意离婚这一方的担心。先行提起离婚这一方其实也会担心呀,我这边财产都作了很大的让步,到后续在冷静期内你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到时我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失去了财产却离不了婚,那不是好惨呐。唯一的财产筹码都没有了,后续岂不是要让步更多呢。

哈哈,这个问题我之前也有想过,其实也是有解决办法的。比如双方可以委托律师作婚内协议起草及存证业务。双方约定将签署好的婚内财产约定书交由律所监管,如至时指定一方未在期限内办理履行协议离婚手续的,则监管律师即有权销毁双方婚内财产约定书,视为双方自始至终未签署过婚内财产约定书,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如是另一方因素未履行协议离婚手续的,则监管律师即有权将婚姻财产约定书交由指定书,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即时生效等。

呵呵,只要敢想敢开动脑筋,律师还是可以做很多事的!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