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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热播剧《心居》部分桥段引发观众大讨论。剧中男方施源在得知女方清俞给男方母亲交了手术费后,男方便提出要还钱给女方。男方父亲则表示,他们系夫妻关系,男方母亲换肾的钱并不用还,财务公司欠的款也可以找她借。引发该争议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夫妻间相互借款是否有效无从判断。对此,作为专业婚姻律师笔者认为应在区分夫妻内部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共有制的基础上,并结合借款用途综合考量分析。

一、夫妻间约定财产各有制情形的处理

不可否认,夫妻关系属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也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换言之,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可见,夫妻即便作为终生伴侣也可通过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由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当然享有民事权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除非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等情形,原则上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夫妻一方可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向另一方主张偿还相关借款。

实际上,当今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生活存在高度理性,因此,不乏进行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形,也符合部分人共同经营婚姻的想法。即夫妻双方不发生离婚情形,双方债权债务自然不存在实现的可能。若不幸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一方也可凭借明晰财产法律关系处理日后的婚姻、财产纠纷,好聚好散。或许,剧中男方施源之所以执意归还女方借款也有该因素的存在。

二、夫妻间财产共有制情形的处理

中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多数家庭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多数人认为夫妻作为经济共同体相互借贷无非“左兜揣右兜”,将来一方诉至法院也难获得支持,不符合社会情理。其实,该观点并不准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具有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夫妻双方在未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夫或妻对婚内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夫或妻对共有财产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相关借款属夫妻一方基于挥霍、消耗等特定个人用途所借,系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夫妻一方可凭借款凭证等证据在离婚时向对方主张。而对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诸如住所装修、投资经营等借贷的,又或如剧中女方清俞基于内心道德要求自愿给付的,则不宜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综上,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对待夫妻间的借贷关系应通过厘清婚内财产归属及款项用途进行认定。但夫妻间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则往往伴随着双方感情的破裂,诚心经营好婚姻才是避免上述问题的最佳方式。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