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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方荣发与其妻陆光兰共育有五子,分别为:长子方某2、次子方某3、三子方某4、四子方守春、五子方某5。四子方守春与其妻杨来芳育有一子方某1。方守春于2006年4月3日因病去世,陆光兰于2015年3月21日因交通事故去世,方荣发于2016年9月23日因病去世。

另查,被继承人方荣发去世前留有遗嘱分别载明:“本人方荣发依照四子方守春遗嘱继承四子所有财产,望我归山以后所有财产包括土地财产交于孙子方某1一人。方荣发”;“由于本人年龄已高,如果有不测本人所有财产交于本人孙子方某1一人。方荣发”。均未注明日期。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方某2、方某3辩称上述两份证明并非方荣发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对方某2、方某3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但方荣发书写上述证明时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故对方荣发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认定,由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及方某1五人平均继承。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方某1提交的两份证明从内容上看包含了方荣发对其死后个人财产的处理意见,应当视为自书遗嘱,虽然欠缺了“年、月、日”的法定要件,但仍应认定系方荣发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对两份证明中“方荣发”的签名之真实性不持异议;2.被上诉人对两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3.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注明“年、月、日”的实际目的在于,当存在多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时,通过落款日期来判断和确认立遗嘱人的最后意愿。本案中,两份证明之内容相同,均表示将财产交由方某1一人继承,也没有其他相反意思的遗嘱;4.方荣发生前一直与方守春夫妇及方某1共同生活,在方守春因故先去世的情况下,方荣发作出将财产交由孙子方某1继承的意思表示符合情理。综上,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且放弃对两份证明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可以对两份证明予以确认,即方荣发的遗产由方某1一个人继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未注明日期的遗嘱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二审法院则认为从内容上看可以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欠缺日期仅是形式瑕疵,应当认定为遗嘱有效。需要说明的是,二审法院的观点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绝大部分法院都不会简单以未注明日期否定自书遗嘱的效力。

但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最高院还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则都持相反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一书观点认为“基于在遗嘱上注明日期的重要性,本法坚持将遗嘱人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作为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者所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指导当事人正确审慎地设立遗嘱,尽量减少纠纷,各国法律基本都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强调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并分别对其形式要件作了规定。自然人立遗嘱时,可以任意选择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但是如果其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观点认为“为维护遗嘱的严肃性,如果遗嘱上只标明了年,或只标明了年、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虽然《民法典》并未对《继承法》中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修改,但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继承法》,上述两本书籍亦均为出版。在《民法典》生效后,不排除今后法院是否会改变原先的观点,更加注重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索引案例:(2020)苏01民终124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