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为避免百年之后财产产生纷争,在继承人不止一个的情况下常会立下遗嘱。有时,为表协商一致及慎重行事,常会夫妻共同书立遗嘱。夫妻共同遗嘱一般全文由夫或妻一方亲笔书写,另一方同时落款签名等。作为处理多宗继承案件的专业律师而言,我是从不建议如此处理,如此有可能被认定为无见证人或见证人不符合规定的代书遗嘱,极易产生争议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所述的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欧进宝、江依妹夫妻立下这么一份共同遗嘱:
鉴于儿子欧秀勇一家抚养照料我们三十多年,他去世后其女儿欧某4会照顾我们生活。现我们二人因年事已高,为防儿女日后因遗产问题纠纷,故立遗嘱。该遗嘱由本人江依妹自书形成,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将我们拥有的位于福州仓山区的房产由孙女欧某4一人继承。”张美云、卢秀贞在落款“见证人”处签名。欧某4在现场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录像拍摄。
被告律师对遗嘱效力作如下抗辩:讼争遗嘱系江依妹执笔,欧进宝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被继承人欧进宝的遗嘱应为代书遗嘱,但该遗嘱的代书人为其配偶江依妹(二者互为继承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规定,讼争遗嘱关于欧进宝遗产部分,应为无效遗嘱。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遗嘱》内容由被继承人之一江依妹执笔,落款由被继承人欧进宝、江依妹共同签名,《遗嘱》处分的是属于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结合欧某4提交的视频资料,两被继承人在视频中均明确表示讼争房产由欧某4继承,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遗嘱》是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遗嘱的效力,经查,本案遗嘱系欧进宝、江依妹共同订立,江依妹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欧进宝没有书写系因二人共同订立遗嘱的客观条件所限,但遗嘱上有欧进宝签名确认,现场视频也表明讼争房产留给孙女欧某4是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讼争房产属于欧进宝、江依妹夫妻共同所有,欧进宝、江依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订立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并非江依妹为欧进宝代书遗嘱,不应适用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该遗嘱从整体上应视为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福州律师蔡思斌:福州中院二审关于“……欧进宝没有书写系因二人共同订立遗嘱的客观条件所限……”观点深得我心。确实,夫妻共同遗嘱限于客观条件所限,一般只能一人亲笔书写,另一个签字落款,不大可能同时书立同时签名,如此就失去共同遗嘱简便统一之意。以此为由要求认定落款人系代书遗嘱,并以此否定共同遗嘱效力有吹毛求疵之嫌,不符合法律本意,更不符合老百姓的普通认知。总不成像我为求谨慎交待当事人:一般不要立共同遗嘱,如确实需立共同遗嘱的,建议双方同时分上下行同时抄写共同字句,以确认双方都有共同书立及落款,确保不会被认定为代书遗嘱。如此,确实是万无一失,但稍嫌繁琐,虽然可避免相关法律风险,但对于之前未如此操作的当事人则不尽人情了。
福州中院如此判决认定,在情理法上皆是融汇贯通,值得一赞,值得学习借鉴。
索引案例:(2019)闽01民终8226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