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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并不打算辞退劳动者,但却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社会实践中广泛存在。对于这种情况,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这样就等于是把主动权掌握了自己手中,其可以随时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金。而不少劳动者亦认为这种情况等于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随意辞退劳动者。

上述观点实际都是错误的。福州律师蔡思斌经综合解读相关劳动法规及司法案例就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继续工作得出如下四点结论意见。

1、双方视为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2、在未满一年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中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约赔偿金,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超过一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方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4、未满一年期限内员工可以主张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各地法院审判实践基本是如此操作的。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用人单位可单方终止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闽01民终2996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期满后,谭智荣仍在润鑫公司工作,后润鑫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告知谭智荣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润鑫公司应向谭智荣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之间于2019年9月2日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谭智荣提供的工资记录,谭智荣在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039.5元,谭智荣于2017年6月11日入职润鑫公司,故润鑫公司应向谭智荣支付的经济补偿为22598.75元(9039.5元×2.5个月),一审法院未支持谭智荣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闽01民终3465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李洁于2019年12月3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恒瑞康公司处工作,恒瑞康公司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恒瑞康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李洁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恒瑞康公司与李洁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其应当向李洁支付经济补偿。李洁在恒瑞康公司处工作共计一年零三个月,故恒瑞康公司应当向李洁支付经济补偿6750元(4500元/月×1.5个月)。

二、原劳动合同约定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等条款,视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7315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爱尚贝臣公司与姚力志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虽然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爱尚贝臣公司未与姚力志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约定,该期间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劳动合同期满前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期满后爱尚贝臣公司与姚力志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认定“视为已续签劳动合同”正确。姚力志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亦收到全额工资和福利,不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后果,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7929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既包括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均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王梅华与中联财保公司的原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后,王梅华仍为中联财保公司提供劳动,但中联财保公司未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王梅华有权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现双方对2017年2月至11月间工资数额为39820.58元均无异议,中联财保公司应向王梅华支付2017年2月至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820.58元。

福建人社”公众号文章: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应支付二倍工资20210830日)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了惩罚性赔偿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既适用于首次用工情形,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而未续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三十四条释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第11号案例的精神,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可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须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那根据本款规定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主要理由有:本款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区别,想表达的具体含义不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表述为“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本款表述为“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相较而言,《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重在表达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法律拟制双方已实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本款规定仅是表述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相比,本款使用“存在”而不是“订立”一词,并多了“关系”二字,因此本款仅是拟制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本质上仍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主要理由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促进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本条第2款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上述三个主要立法目的已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视为”属于法律上拟制,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将甲事实看成是乙事实,使之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双方即使未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应理解为双方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效果。

我们认为,本款只是规定“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文字表述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存在明显区别,本质上双方仍是没有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在用人单位未履行该责任前提下,其应受到相应制裁,以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我们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

四、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之日起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单方终止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1836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中,刘中辉与德凯公司于2015年8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劳动期限在2016年8月8日届满,刘中辉自2016年8月9日起继续在德凯公司工作,德凯公司未提出异议,但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德凯公司在2016年8月9日起一年内未与刘中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德凯公司应自2016年8月9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刘中辉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2016年8月9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刘中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德凯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刘中辉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德凯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刘中辉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