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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四被告(即上诉人)的近亲属陈杰2019年6月就职于原告(大白公司)单位,2019年7月24日在工作期间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分五次支付各被告215000元,2019年9月5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告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的理赔款755000元依原告的申请直接支付给了被告陈立智。因双方就工伤赔偿不能协商一致,2020年6月29日,四被告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岳市劳人仲裁字(202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陈立智等4人合计1111945.3元。对于被申请人湖南大白便民服务有限公司辩称的保险公司赔付的雇主责任保险理赔款应予抵扣的主张,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调整范围不予审查,原告湖南大白便民服务有限公司遂依法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观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支付的理赔款755000元是否应予抵扣原告应承担的陈杰的工亡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湖南大白便民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包括雇员陈杰在内的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单载明雇员接受“美团”、“美团外卖”指定的订单配送服务期间发生如下事故: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既往症原因除外),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即雇主责任险为转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进行投保的保险,该险种具有针对性,是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对员工的死亡或伤害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保险获益人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被保险人。陈杰经认定为工亡后,保险公司基于湖南大白便民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陈杰的远亲属进行赔付,陈立智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险偿款755000元应从湖南大白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

 

二审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017年第12期发布了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简称水湾公司)与安民重、兰自姣工伤保险纠纷一案,在“裁判摘要”中,阐述了如下观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明确认定,水湾公司为安东卫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水湾公司为安东卫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己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賠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无论从性质、目的,还是从强制性、赔偿范围等各方面来考量,都是独立的险种,不具有替代性。保费不管是用人单位缴纳,还是扣劳动者工资,结果是一致的。本案投保费用系从劳动者工资中扣缴,只是以用人单位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劳动者有权在获取雇主责任险的权利后,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但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雇主责任险能否抵扣或替代工伤保险?社会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以降低未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最高院的公报案例亦认可员工可享受双重赔偿。因此本案亦提醒各用人单位,在与工伤员工协商赔偿时,除写明劳动者应配合办理手续之外,还必须明确商业保险的赔付款归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关。

索引案例:(2021)湘06民终2221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