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的讨论长期存在着。甚至可以说,针对该问题,一直未有明确的定论。本案法官结合两种观点均存在的不足之处,即无论主张赠与还是借贷,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从公平原则出发进行评判,更符合普世价值观,也符合普通老百姓的认知。案件中,小范在不需要支付利息的情况下,由老范出资80万元购房,数年后该房产出售所得250万元,小范等于从中获取了大额利润。此时判决小范按照老范出资款80万元返还,更为公平合理。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果说是赠与,但是款项如此巨大,双方通常也没有赠与协议,就因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便认为是赠与,对父母好像也不太公平。而如若说是借贷,双方之间又往往没有相关借款协议或借条等。类似的争议长期存在,采用前述两种观点的案例都有。今天,笔者便分享一篇,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定父亲给女儿购房的出资构成借款,女儿应当返还的案例。

 

案情简介:

父亲老范在2012年出资80万元为大学刚毕业的女儿小范买了一套房,购房总价95万元,另15万银行贷款由小范归还。

2019年,小范以250万将上述房产出售。

现老范起诉小范,要求小范返还此前出资的80万元。

 

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转账记录及经济能力等,判决小范返还老范80万元。

小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佛山认为: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关于案涉款项是赠与合同还是借贷合同关系。

经查,老范与小范是父女关系,老范为小范购房支出了80万元,老范主张双方是借贷合同关系,小范则辩称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诉讼中,老范未能提交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等证据,小范也未能提交赠与合同方面的证据,双方均无法证明其主张。

现实生活中,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既存在父母为子女购房而无偿资助的情形,也存在子女向父母借款购房而无需出具借条的情形,上述两种情形均普遍存在,故无法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双方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推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适用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基于该原则,本案认定双方是借贷合同关系更为公平合理,理由在于:老范是向他人筹款为刚大学毕业的女儿小范出资购房,而小范于2012年以95万元的价格购房后于2019年以250万余元的价格出售,况且老范并未请求小范支付利息,可见小范通过无偿使用老范向他人筹集的资金已经获得了100余万元的巨额收益,从双方的上述损益情况分析,认定本案双方是借贷合同关系并支持老范关于小范还款的请求显然更为公平合理,否则将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对老范有失公允。

另说明,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人民司法应予大力提倡;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所谓“为人父母天下至善;为人子女天下大孝”,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固然是“爱幼”和“至善”的体现,但子女对父母多加体恤、回报也是“尊老”和“大孝”的应有之义。

 

案例索引: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0428号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