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福州继承律师、福州房产继承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评析:

这个判决有点让人大跌眼镜。各方当事人及律师焦点全部放在只有母亲签字的《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性质是不是属于遗嘱,没有落款日期遗嘱能否生效?其他人的见证意见说明具有何种效力等。但二审法院不走寻常路,直接从遗产的构成着手,认为母亲连某对归属其所有之物具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由支配的权利,其立下《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实质即为对其自有财产作出安排和处理。案涉财产在生前被处分的,即不应属于遗产,不存在法定继承人再来分割的前提,故将原告谭二的诉求予以全部驳回。

原被告及律师应该对广州中院二审裁判思路都有点蒙。蔡律师完全可以理解。这个案件即便是专业律师也很容易陷入二个误区。

一是认为协议在标注有三名立约人的前提下,应该要所有立约人签字才会生效。而实际上案涉房屋是连某的个人财产,其有完全处分权,并无需征得子女同意方可立约。

二是对不动产的处分有固化思维,认定一定要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动作才算完成处分,不能随意以一纸文书完成处分动作。而在法律上确实无此限制,当事人只要拥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益,确实可以单独作出处分,而单独处分凭借一纸文书即可完成,或以遗嘱形式,或以直接分割所有权的方式。

蔡律师对此也有疑问,这算是赠与,但赠与没完成过户手续效力会有争议。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如立有赠与文书,但在生前没有作出撤销动作的,受赠人是可以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

该案对于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思路拓展是极有帮助的,至少给律师提供一条新路子,而不是收到二审判决才知还可以这样抗辩。

 

案件基本事实:

父母系离婚,母亲连某有一套拥有单独所有权别墅,母亲父母早已过世,只有二个儿子谭一、谭二。母亲生前有立下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载明立约人为连某及谭二、谭一,连某一共有两个儿子,两人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商定,达成如下分割契约,(一)连某现住别墅归次子谭一所有。(略)……(三)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立约人处显示连某签名及捺印,无谭二、谭一签名,见证人处有六枚签名和捺印,无落款日期。

两份《公证书》为见证人连某1、连某2和连某4《关于〈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的说明》进行公证,内容提到连某1、连某2和连国尤是连某生前签署《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的见证人,其就该协议签署的背景和所表达的真实意义作说明,并称《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是在连某病重时签署的,当时为了避讳,该份协议中没有写“去世”等类似字眼,但实际上是连某表达去世后将自己财产分配给两个儿子的遗愿。关于别墅的分配……所以连某的真实意思是指该别墅在用连某财产偿还贷款后过户给谭一。该《说明》由连某1、连某2和连国尤各自签名及捺印,落款日期2021年1月29日。

 

后谭二起诉谭一要求按法定继承,案涉别墅由双方各继承一半。

本案争议点主要在于各方对于《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性质争议,谭一认为该协议书性质属于遗嘱,谭二则认为该协议书没有日期,没有当场在场之人见证,不具有遗嘱性质,且因二个儿子均未签字,作为分家析产契约亦未生效等。

一审法院判决: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谭一主张连某签署《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该协议具有遗嘱性质,对谭二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不予认可。但根据该协议载明的内容,协议立约人为连某与谭二、谭一三人,协议内容为经商定达成财产分割契约,其中未提及连某去世后财产分割的内容,虽谭一提供了公证书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连某生前对外表示将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明示行为,但也仅为个人陈述,无相关的书面记录。故对谭一主张的连某签署《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实为遗嘱的主张不予采信。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虽载明连某与谭二、谭一就连某财产分割商定的内容,但该协议立约人处仅签有连某一人名字,谭二、谭一作为协议立约人均未签名,无法认定三方对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对谭二、谭一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谭一主张按《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案涉遗产。

二审广州中院判决: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故涉案房屋为连某离婚后购买,以连某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并登记为连某单独所有,依法属于连某个人财产,连某对归属其所有之物具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由支配的权利。

本案中,连某在世时立下《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实质即为对其自有财产作出安排和处理。涉案房屋作为连某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畴,故一审法院将涉案房屋定性为遗产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驳回谭二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22)粤01民终11724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