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服刑期、探视权
裁判主旨:
双方离婚时无法就探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尚在服刑,客观上无法进行探视,法院将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待一方刑满释放后,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或另行主张探视权。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与被告倪某甲于××××年××月自行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倪某乙(现于适中镇就读幼儿园)。2013年10月16日,原告林某以双方性格、生活习惯与家庭背景差异巨大,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原、被告感情未破裂,原告起诉理由不充分为由,作出(2013)龙新民初字第71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倪某甲离婚。2014年7月4日,原告林某以相同理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被告倪某甲同意离婚,但要求获得婚生子倪某乙的抚养权或取得每周探视的权利。原、被告无法对婚生子的探视方式取得一致意见。
法院观点:
新罗法院:被告主张如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其每周应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利,因双方无法就探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目前尚在服刑,客观上无法进行探视,因此不宜在现阶段就探视权进行处理,被告可待刑满释放后,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或另行主张探视权,故对被告的探视权主张本院暂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而就探视方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通常判决一个月探视一次或者两次,时间为周六或周日。而本案则属于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尚在服刑期,属于特殊情况,双方不能依据普通案件对时间等作出具体的安排,因此本案的裁判方式亦是基于实际操作的困难所作出的。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4076号“林某与倪某甲离婚纠纷案”,见《林某与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林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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