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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看了案件判决,蔡律师个人认为,女方布下的局非常成功,详细诠释了什么是法律陷阱。这在家事案件中难得一见的。看了本文案例,你应该对签署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无比谨慎,切记在充分咨询律师再进行。
案例故事本身其实比较老套的。男方要求离婚,并向女方发送《离婚协议书》,提出双方离婚,高达1100余万的债务由男方承担,但相应一套房屋也应归男方所有,作为承担巨额债务的对价。这是你情我愿,似乎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女方呢,表面似乎也没什么意见,只是要求在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同时,双方需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债务条款摘录出来,同时再签署一份《协议书》,上面只涉及确认1100万银行债务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由男方自行承担,女方不需要还款。男方想着女方都同意签署离婚协议书了,这协议书也仅是离婚协议书条款的重复,这没啥的。不想,《协议书》签署之后,女方第二天就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相应债务与女方无关。
男方这才回过神来,感觉上当了,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书》,一审虽然赢了,但二审却输了,蔡律师个人并不认同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一是认为“可见徐雄是一直表示愿意承担银行债务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这句话蔡律师个人并不认同,男方发言的语境其实是在离婚且房屋归他的前提下,但法院却不管其他,直接从字面意思理解男方意思,这就芭比Q了。
法院二是认为“《协议书》篇幅不长,仅有一页,内容也不复杂,徐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正确理解《协议书》的内容及签署《协议书》的法律后果,故《协议书》是徐雄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完全将《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割裂出来分析,即便作为成年人,甚至是律师,如果不深入理解家事法律的,都有可能跳入这个陷阱的。我们肯定也无可奈何了,自己酿的苦果只有自己吃了。
案件基本事实:
徐雄、林芳芳为夫妻,2020年5月起双方协商离婚,2020年8月11日徐雄向林芳芳发送《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徐雄于2019年7月12日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林芳芳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徐雄所有,徐雄无需对林芳芳进行补偿;约定双方有约1100万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徐雄获得房屋的对价,该1100万元由徐雄承担。
此后双方一直就离婚协议如何签署进行协商,2020年8月18日,林芳芳表示同意签署离婚协议,但要把离婚协议第四条即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单独摘录出来,同样的内容要多签署一次,林芳芳取出打印好的《离婚协议》及《协议书》,要求徐雄先行签署,徐雄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又签署了《协议书》,签署上述协议后林芳芳拒绝配合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第二条第1款约定徐雄于2019年7月12日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林芳芳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徐雄所有,剩余房款由徐雄自行支付。第四条第1款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雄作为借款人与建行于2019年4月12日签署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银行债务尚有1000万元本金及约100万元利息未偿还,作为徐雄获得第二条第1款房屋的对价,徐雄同意银行债务由徐雄承担,林芳芳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第2款约定除上述债务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此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均为个人债务,由各方自行承担,若一方因另一方的债务被第三人追偿的,欠款方需负责解决,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欠款方应予以赔偿。《离婚协议书》男方落款处由徐雄签名,女方落款处由林芳芳签名,无签署日期。
《协议书》载明:1.徐雄、林芳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雄作为借款人,林芳芳作为担保人与建行于2019年4月12日签署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银行债务尚有1000万元本金及约100万元利息未偿还,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徐雄同意银行债务由徐雄承担,林芳芳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2.除上述债务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此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均为个人债务,由各方自行承担,若一方因另一方的债务被第三人追偿的,欠款方需负责解决,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欠款方应予以赔偿。《协议书》落款处男方签名栏由徐雄签名,女方签名栏由林芳芳签名,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
故徐雄认为自身是误以为该两份文件是一个整体才统一签署,现林芳芳对《离婚协议书》不予认可,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不承担共同债务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协议书》。
一审法院:
综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的过程与内容等方面来分析,徐雄请求撤销《协议书》有理,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协议书》与日常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和约定不同,徐雄、林芳芳签订的《协议书》是发生在双方协商离婚的过程中,系准备离婚为目的。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因涉及的债务金额巨大,双方对此争议也较大,故应审慎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双方的聊天记录多次提到上述《离婚协议书》及《协议书》,足见该两份协议无论在签署时间上还是在内容上都紧密相关,因此综合起来予以认定更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与实际情况。
再次,林芳芳称涉案银行债务属于徐雄个人债务,但《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均约定涉案1100万元的银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书》还明确约定作为徐雄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对价,徐雄同意上述债务由其自行承担,林芳芳不承担责任。但《协议书》则在载明上述债务为双方夫妻共同债务时,删除了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处理内容,直接表述为全部债务由徐雄承担。在双方就巨额债务争议很大,也无就其他共同财产与债务的处理作出倾向和有利于徐雄安排的情况下,徐雄放弃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直接承担巨额债务与常理不符。
最后,从林芳芳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与相关诉讼请求来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及《协议书》后,并未持相关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离婚,林芳芳于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次日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观上存在以《协议书》阻却《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可能性。同时,林芳芳提起离婚诉讼,不仅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还要求分割上述银行债务所涉公司的股权价值。因此,如不否定《协议书》的内容对徐雄而言显失公允。
故综上分析,徐雄主张误签《协议书》,且《协议书》显失公平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其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广州中院判决:
本案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存在撤销《协议书》的法定情形,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一、2020年8月18日,徐雄与林芳芳签订《协议书》,约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作为借款人、女方作为担保人与建行于2019年4月12日签署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以下简称‘银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银行债务尚有1000万元本金及约100万元利息未偿还。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男方同意银行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徐雄与林芳芳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夫妻共同财产1.房屋: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同意,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剩余房款由男方自行支付……四、夫妻共同债务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作为借款人、女方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9年4月12日签署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以下简称‘银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银行债务尚有1000万元本金及约100万元利息未偿还。作为男方获得第二条第1款房屋的对价,男方同意银行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最后并未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故《离婚协议书》不生效。
二、《协议书》作为一份独立的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首先,根据双方的短信聊天记录,徐雄明确表示:“但我自己的债务从没想到要你来承担、这个你放心”、“我在离婚协议上写的很清楚、离婚所有的债务我承担”,可见徐雄是一直表示愿意承担银行债务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
其次,《协议书》篇幅不长,仅有一页,内容也不复杂,徐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正确理解《协议书》的内容及签署《协议书》的法律后果,故《协议书》是徐雄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双方仅就签署《离婚协议书》进行商议,并未就《协议书》的签署进行商议。徐雄称双方是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高度相似,造成其误认为签署两份协议书能导致债务由其承担的同时房屋亦归其所有的法律后果,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双方均确认《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是徐雄与草然堂公司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的贷款,该贷款是用于公司经营,而林芳芳并无参与公司经营,离婚后由徐雄承担该笔债务,符合常理,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
综上,《协议书》是徐雄与林芳芳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书》,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2021)粤01民终24629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