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因分手而导致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方想要要回恋爱中付出的款项。此类案件除了以附条件赠与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返还款项以外,还存在以借贷为请求权基础主张返还款项的案例。对于此类案件,主张返还款项一方能够提供的证据通常有限,基本仅有转账记录和一些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因此法院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正如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附条件赠与,但二审法院则认为构成附条件赠与。
虽然自由裁量权较大,但总体而言法院还是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思路即是根据恋爱双方的具体情况、转账金额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恋爱时间较短而转账数额较大,基本上会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支持返还款项。相反,如果转账一方经济能力强,并且双方恋爱时间较久,法院通常则不会支持返还款项。
案情简介:
张志系抖音主播,2020年7月,双方在抖音上相识并互加微信。2020年8月25日,李梅离婚。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李梅向张志微信转账及为张志偿还信用卡、借款、支付律师费等各种款项,共计182502元。后李梅起诉张志返还182502元。
一审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观点: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作为单务合同,不仅仅需要李梅完成支付行为,还需要张志接受,该赠与行为才完成。现李梅将所主张的款项均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了张志,双方形成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因该赠与行为已经结束,且李梅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附加了任何条件,亦无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具有法定撤销的情形,故李梅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要求张志返还赠与款项的主张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对李梅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审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李梅给付张志182502元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及张志是否应当向李梅返还上述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张志自认其与李梅在2020年7月底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并以“老婆”、“老公”相称。张志认可其收到的182502元钱款系发生在双方交往之后。对此,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必要的物质来往赠与,符合社会的一般习惯。对于其中的金额较小、不过于频繁的赠与,应视作恋人之间表示情感的方式,认定为无偿赠与而无需返还。但对于大额、频繁的赠与,应根据恋爱双方的具体情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属于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本案所涉182502元赠与发生在短期之内,转账次数频繁且部分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所作出的赠与的范畴。结合其后双方在微信中聊天记录中内容以及李梅提供离婚证的离婚时间,可见李梅的赠与行为更多的是以期望与张志能够结婚为前提的,故在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受赠与一方已明显失去仍占有赠与钱财的合理性基础,理应予以返还,故本院认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梅有权要求撤销其与张志的赠与合同并要求张志返还赠与款项。
索引案例:(2022)辽03民终2806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