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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赠与在法律实务中具有非常灵活的运用方式。赠与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即便是视频录像也是可以算数的。赠与不动产亦不需要完成过户手续才生效,只要赠与人表明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并实际入住房屋的即可以认定赠与不动产的效力,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将已赠与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当然,在赠与人表明赠与意思时,要充分注意赠与人是否具有自主意思表示能力,如果其意思表示含糊不清或没有独立思考及表述能力的,则所体现的赠与意思未必得到法院认可。
另外,赠与意思需要明确表示,不能有可以解释为遗嘱的空间。比如不能出现我百年之后这房屋就归你所有的意思或能让法官或第三人作此理解的意思表示空间。这点非常重要,相关当事人用视频作为赠与证据时一定要充分避免该种风险。当然,赠与不动产等非即时完成的赠与行为,最好采用书面方式,如此会更为妥当安全,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案件基本事实:
为聚焦案件争议点,蔡律师对与争议无关的案件事实大幅删减。
被继承人孙国富(1918年8月19日出生),育有孙大敏、孙二敏、孙三敏、孙四敏四名子女,孙国富对案涉房屋拥有所有权。孙国富于2019年11月21日去世,孙四敏于2016年10月6日去世。孙四敏与马某是夫妻关系,孙小强是二人之子;孙小勇是孙大敏之子。
2017年2月13日孙小勇在家中有对孙国富录像。录像记录孙国富明确表示:房产证一给你(指孙小勇),这房子的所有权就是你的了,就是你来负责,最多是你和孙小强两兄弟一起住。孙国富在做这一意思表示时,态度明确、语言清楚。孙国富还明确表示:对其本人及已故妻子的照顾,主要由孙小勇夫妇承担。
房屋产权证现由孙小勇持有,房屋现由孙小勇、孙小强居住使用。
各方争议点:
有当事人认为:
第一,对案涉录像中对话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存疑。被继承人孙国富并没有为自己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录像中展现的对话情景、内容仅仅是闲聊,因此该视频中的对象不应当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即便被继承人孙国富在录像中所说的话可以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属于是遗嘱性质,并不是一种生前的赠与。
第三,即便孙国富的意思是生前赠与,那么这个赠与行为也没有完成,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说赠与协议是无效的,两个孙辈不能据此认定完成赠与。
相关当事人认为:因孙国富已将其财产赠与孙小勇、孙小强二人,二人也接受赠与,该赠与合法有效。案涉房产不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一审法院:
孙国富老人虽在录像时已98岁高龄,但录像显示老人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准确,且老人在年满百岁后仍能去为他人做报告,故法院认定,孙国富老人在2017年2月13日在家中所做陈述,是在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也确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
因老人已明确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交给孙小勇、孙小强,且未收取对价,故老人给付房屋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老人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孙小勇,且孙小勇、孙小强实际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的行为,应视为老人已实际履行赠与,且二人已接受赠与。综上,法院认定,孙国富确系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孙小勇、孙小强,该赠与行为有效。
二审北京一中院判决:
关于孙国富录像的性质、效力问题。
首先,根据涉案录像显示,孙国富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准确,且其在年满百岁后仍能为他人做报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于2017年2月13日在家中所做陈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其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审法院结合孙国富录像内容,以及其已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交给孙小勇,未收取对价,且孙小勇、孙小强实际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的事实,认定孙国富上述行为属于生前赠与并无不当。
最后,孙二敏、孙三敏作为部分继承人,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2)京01民终8489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