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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已婚男冒充离异身份与女生交往,被揭穿反告女生敲诈勒索的故事;
这是一个被小三的女性理性维权,中间却进了看守所,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故事;
这是一个正宫为保护自家财产,不依不挠配合老公向“第三者”索要款项的故事;
这其实是一个被上海二法院在判决书中公开定性为“行为实属恶劣、道德品质低下”并予以谴责的“渣男”补偿“小三”纠纷案例。
案件经过说复杂也不太复杂,但是中间波澜频出也算是有点意思。
大体总结就是:
一、杨梅与林勇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林勇与何晓兰于2018年4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二、2020年5月23日,林勇向何晓兰出具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载明:男林勇,女何晓兰系情侣关系,因男方出轨,造成女方极大心理损伤,现本人完全自愿情况下,赔偿计划如下:……共十三期,共值200万圆整。
三、2020年5月24日,林勇向何晓兰转账两笔,分别为50,000元、120,000元;2020年5月26日转账130,000元;2020年6月2日,微信转账19,200元,转账说明为赠予。
四、2020年7月1日,何晓兰至林勇单位,要求单位进行处理。2020年7月6日,林勇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报案,称被何晓兰敲诈勒索,闵行分局立案后,何晓兰被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五、何晓兰提供了世纪佳缘网页打印资料,2019年6月3日网站已向何晓兰发送信息,载明:昵称:Kaiayang佳缘ID:16752320(即林勇)已违反网站规定,经安全中心判断交友动机不纯,现已被加入黑名单。因黑名单会员曾与您有过信件联系,为了对每一位会员负责以及维护网站的严肃性,世纪佳缘安全中心特此提醒您谨慎交友,并在沟通中提高警惕。如对会员的身份信息有质疑,请及时提供详细说明向网站反馈。
为此,杨梅以何晓兰、林勇以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确认林勇赠与何晓兰300,000元以及19,200元的行为无效;判令何晓兰返还杨梅319,2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挺常规,认定林勇行为属无效赠与,何晓兰应予返还31920元。
在本案中,林勇基于其与何晓兰系情人关系,同时又与其他女性交往,被何晓兰发现后,未与杨梅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何晓兰,林勇与何晓兰间成立赠与法律行为,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赠与法律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损害了杨梅的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上海一中院判决则另走一条路,充分阐述了有法律依据的赔偿款及基于道德义务给付的补偿款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应不同,让人耳目一新。
本院认为,何晓兰为寻找伴侣至世纪佳缘网站登记注册,从而与同样在世纪佳缘网站登记注册的林勇相识并进而成为恋人关系。林勇在自身已婚的状况下,冒充未婚身份在世纪佳缘进行注册登记。世纪佳缘网站系知名的相亲网站,理应对注册成员的身份状况、特别是婚姻情况予以核对认证。世纪佳缘网站上公开显示林勇的个人信息为离异。在此情况下,何晓兰有充分理由相信林勇系未婚并与之交往,并且林勇亦陈述其以未婚身份与何晓兰交往、何晓兰不知其已婚,故何晓兰并无插足林勇与杨梅的婚姻的故意,并无违背公序良俗的主观过错。
林勇违背其与杨梅的夫妻忠诚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伪造未婚身份上网相亲,隐瞒已婚事实对何晓兰进行欺骗,从而达到与何晓兰恋爱,进而发生男女关系的丑恶目的,林勇的行为实属恶劣。林勇的道德品质低下,应予谴责。
2020年5月23日,因何晓兰发现林勇还存有与其他女性交往的行为,林勇向何晓兰出具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林勇主张该书面协议系受何晓兰胁迫而出具,并对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虽予以立案并对何晓兰实施拘留、取保候审等措施,但最终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故本院无法认定林勇系受何晓兰胁迫而出具上述书面协议。
综观本案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本院认为何晓兰系受害者,而并非加害者,何晓兰并未实施故意侵犯林勇与杨梅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勇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而对杨梅造成的伤害,由杨梅、林勇在婚姻关系中另行解决。
杨梅以赠与合同为请求权基础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何晓兰返还的31.92万元由两部分组成,一为林勇于2020年6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1.92万元,二为林勇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总计转账的30万元。
本院对该两部分钱款的性质及是否应由何晓兰予以返还逐一进行分析说明。一、杨梅起诉主张1.92万元用于购买首饰,林勇与何晓兰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此亦能印证,故该1.92万元为林勇向何晓兰赠予的钱款。现何晓兰对一审法院判令其向杨梅返还并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二、杨梅起诉主张30万元为赠与款项,但林勇、何晓兰均陈述该钱款系林勇于2020年5月23日向何晓兰出具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约定林勇需向何晓兰赔偿的款项,且并无证据证明林勇与何晓兰恶意串通,林勇甚至还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30万元系林勇按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的约定向何晓兰支付的赔偿款,而并非赠与款项。
经本院释明后,杨梅仍坚持以赠与合同为请求权基础主张该30万元,故本院对杨梅要求何晓兰返还该30万元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同时,林勇向何晓兰出具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系因何晓兰发现林勇同时还与其他女性交往。如前所述,何晓兰是受害方,并非加害方,林勇出具该书面协议承诺向何晓兰赔偿精神损失并实际履行30万元,系林勇基于道德义务向何晓兰所作承诺及给付。根据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产生严重后果的,方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何晓兰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何晓兰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获得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但何晓兰对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具有保有的权利。
故此,林勇对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已向何晓兰给付的30万元无权主张返还,何晓兰就剩余170万元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律师个人认为该判决写得真棒!详尽梳理了赠与与其他款项的区别;对是否基于法律依据的给付作了充分写明,并在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的前提下,响亮提出于对于道德义务的给付当事人具有保有的权利。主动充当小三确实不道德,但如被骗被小三也没有无法任何维权措施,甚至连拿到手的补偿也要返还,这没道理,这不符合普通老百姓的朴素价值观。
案例索引:(2022)沪02民终3890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