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男方转让的公司股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一方转让并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一审法院亦是基于此认定男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男方持股权的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男方的经营下高速发展,男方所持股权的价值已远高于公司最初设立时的300万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投资所取得收益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男方将增值后股权低价转让他人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转让行为无效。
若本案男方仅持有股权,而在婚后未参与公司经营,或许可以股权增值是自然增值,相应增值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亦有可能不会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张文与陈薇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21年8月9日,张文与陈薇经调解离婚。2020年6月24日,张文将所持有的大白公司30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其父亲。另查,大白公司原系张文婚前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后陈薇以张文转让股权的行为属恶意串通、侵害其合法利益为由要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大白公司系张文在与陈薇结婚之前,经验资依法登记成立的一人公司,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陈薇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文系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大白公司进行的出资,不能证明大白公司96.875%的股权属于陈薇和张文夫妻共同财产。
大白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陈薇要求判令张文于2020年6月24日把大白公司96.875%股权(即注册资本320万元中的300万元)转让给张方杰的行为无效,将大白公司注册登记股东由张方杰恢复登记为张文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青岛中院观点
结合本院查明事实,在陈薇与张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白公司持续经营。2021年9月29日,张文作为丙方,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高新渔业区管理办公室(甲方)、黄岛区大场镇营南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乙方)签订《黄岛项目大场镇南海滩渔业养殖园区拆迁清点补偿协议》,大白公司资产经评估,仅育苗大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就已达10,818,375元,远高于张文的投资款300万元,在张文与陈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上诉人主张大白公司系负债经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张文于2020年6月,即离婚之前将持有的大白公司93.7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父亲张方杰,且张方杰未支付合理对价,导致上诉人对该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可以认定为张文与张方杰恶意串通,损害了上诉人陈薇的合法权益,其转让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方杰应将其名下大白公司93.75%的股权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返还至张文名下。
案例索引:(2022)鲁02民终2898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