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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并不复杂,但亦有值得学习之处。作为不动产性质的赠与,即便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后续亦办理了相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但仍视为赠与标的没有转移,赠与人仍有权行使撤销。

案件情况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上海王老先生老宅拆迁,当时安置人口是王老先生夫妇及父亲、儿子,后为家业传承及节约税费需要,王老先生作主加上了孙子王某的名字。不想,后面儿子离婚,在分给女方一套房屋之后,女方仍代理孙子进行分家析产诉讼等,这下老爷子恼了,遂认为前儿媳不义,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子王某赠与等。

前儿媳周某当然不同意,她作为孙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抗辩:第一并没有赠与协议,赠与是双方的合意。原、被告和第三人葛引芳曾经因为分家析产案件在本院审理中,尚未结案,属于家庭内部分配,并非赠与;第二即便是赠与,也非原告一人的赠与。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没有认可周某的意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来源、《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书、第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王某的出生时间,可以认定王某并非安置对象,不享有动迁利益。故以拆迁上海市青浦区XX村XX组XX号而获得的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动迁利益,原告王老先生及第三人王老先生妻子、父亲、儿子在配套房屋商品房供应单上增加王某的名字,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系争房屋产权尚未转移登记至被告王某名下,拆迁安置对象四人均表示撤销对系争房屋的赠与,原告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赠与撤销后,原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上王某的姓名应当予以去除,原告明确要求撤销《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撤销网签备案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沪0118民初11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