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钱托人办事没办成,钱正常是要退的!但如果这事涉及违规,那就难退了!
辽宁锦州老郭为了退休的事情找到了蒋某,蒋某收了93000元后承诺会帮郭某办妥。可事情却迟迟没有下文。后面蒋某虽然同意退款还写了欠条,可就是不还钱。老郭认为自己被骗遂报案,但公安不受理,那只能起诉退钱。
一二审法院都认为:蒋某行为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这笔钱应该退!
但再审的省高院却不这么看,省高院认为:老郭给蒋某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为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最终驳回老郭的起诉。
再审判决当然没问题,但总感觉结果怪怪的。不法行为确实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也不能让对方当事人从不法行为中受益。蒋某所收取的93000元法院也应该没收,这样才真正公平。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法治随笔,每个工作日一篇,坚持就是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