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被继承人在书写遗嘱时误将继承人姓名和房屋坐落位置写错,遗嘱内容存在瑕疵。对此,本案法院的观点认为对遗嘱解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遗愿,并不能因为瑕疵轻易否认遗嘱效力。本案遗嘱的瑕疵虽看似严重,将儿子名字和房屋坐落都弄错,但由于本案被继承人只有两个儿子和一套房产,因此结合客观事实足以推知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实际只属于轻微瑕疵。但若是遗嘱中直接出现与客观事实相悖的内容,如在(2022)京02民终3674号案件中,遗嘱中直接出现了不存在的产权证号,则法院通常会认为遗嘱内容有重大瑕疵,不会采信遗嘱效力。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即本案被告张某一和原告张某二。张某某于2007年6月11日因肺癌死亡,王某于2014年12月29日死亡。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楼**房产,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王某夫妻共同参加房改购置,于2002年2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济房权证省直字第YY某号),登记于二人名下。

2002年3月,被继承人张某某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主要内容:本人一生清廉,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唯有住房一处,130余平方。房子系其我夫妻二人共同购置,所有权归我夫妻二人,如若张某某先行去世,房子产权完全归老伴(王某)掌管,待夫妻二人都去世后,才准许儿子继承。因考虑到多种因素,房产可由张某二继承。……

2006年9月5日,被继承人张某某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我们夫妻二人唯一的固定遗产只有青年东路11号院内17号楼103号房子一套。我们生有二子,免得将来产生纠纷,特立此遗嘱。一、此房应由次子张某二继承。……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观点

被告张某一主张2006年9月5日的遗嘱并非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书写的房产坐落与房产登记不一致,把张某二写成“张青”,因此主张该遗嘱无效,虽然张某某书写该份遗嘱时罹患疾病,但并非神志不清,遗嘱中出现笔误,并不因此影响到对于夫妻名下财产的处理意见,被继承人张某某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被告张某一主张遗嘱无效,不予采信。被告张某一主张被继承人王某在遗嘱中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不予采信。故确认2006年9月5日的遗嘱合法有效,系两被继承人张某某、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能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妥善解决自己去世后遗产的处理问题,因此,对遗嘱的解释应该根据立遗嘱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力求符合立遗嘱人的遗愿,不能仅因遗嘱存在笔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本案中,两被继承人仅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位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也仅有性质为单位宿舍的这一套涉案房产。因此,即便2006年的遗嘱中存在继承人名字及房产坐落的瑕疵问题,但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并无影响,不会产生歧义,能够明确地得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涉案房产由次子张某二继承所有,故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遗嘱因存在笔误应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0)鲁01民终4137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