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都有这样的陋习,就是要求员工必须转发公司的广告。重庆的陈某就没有这样惯着公司,直接无视了公司的要求。谁曾想,公司竟然以此为由扣除了陈某1万元工资,还以不遵守公司规定辞退了陈某。
陈某当然不服,怒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扣除的1万元工资,以及4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也没有惯着这样的公司,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请求。理由是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公司不应非法干预。且以此为由扣除工资解除合同,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设立此种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案公司并没有做此操作,行为当然构成违法。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法治随笔,每个工作日一篇,坚持就是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