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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有的案件判决你会看不懂,例如本案。蔡律师真不知道判决思路何在。本来感觉案件挺简单的。双方结婚,婚后男方同意将登记在男方名下房屋(疑为婚内购买)赠与给女方,并作了赠与公证。后女方为此起诉男方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感觉一点问题都没有。
一审法院据此支持女方诉求。但到了上诉阶段时,二审法院先行肯定一审认定事实,也认可赠与合同效力,但还是果决地驳回了女方诉讼请求。当然,判案是有技术含量的,人家表面上依据法律也是可以自圆其说的,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法定事由不能分割。
但我总感觉这不对劲,这怎么可能定性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呢。我个人理解分割应该是双方都有权利份额的前提下进行的分配。再碰到类似案件,如果对方律师也作此抗辩,蔡律师不知如何应对。哈哈,办案也是需要运气的,碰到思路独特的审判人员,你也得打破常规作好种种不可能的预判,或者也可以借助二审法院的思路创造种种可能。
案件基本事实
林芳、王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2日,林芳、王刚在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一份,载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为明确财产的归属,自愿订立如下协议:1.双方约定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某住房一套,产权归林芳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产;2.本协议为双方之间协议,故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得对抗抵押权人且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本协议双方自愿签订,无他人欺骗、胁迫。2009年11月19日,禹航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认为上述夫妻财产约定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故予以公证。
林芳于2019年8月21日起诉请求判令王刚协助林芳将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房屋过户登记到林芳名下。
一审法院
……本案中,林芳、王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王刚的婚前房产归林芳所有,该约定名为夫妻财产约定,实为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且办理了赠与公证,真实有效,对林芳、王刚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林芳要求王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王刚关于双方未离婚,不同意过户给林芳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杭州中院判决
本案中,王刚和林芳目前仍属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而林芳目前要求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其实质就是要求对可能为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且其没有提供证明本案存在上述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2020)浙01民终3723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