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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为节省费用,很多协议当事人都是自行草拟的。当然,有的比较谨慎,会去网络下载相关模版作为参考。但有时,法律理解与适用有其特殊性,不说普通老百姓不清楚,有时非长期从事领域的律师也未必这么清楚。这样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后续带来的麻烦可谓一大堆。 例如本案,如果稍微写得明确一些,根本不可能产生争议。本案事由其实很清楚,夫妻婚内生育一女,另婚内一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夫妻离婚,针对财产只写了一句话:“婚内共同自行分割完毕。”,余无述及。

后面男方过世,突然冒出男方的另一个儿子出来要求继承财产。这下,双方对这句话开始有不同理解了。妻子及女儿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还有一半份额,儿子则认为该房屋已经分割清楚,当然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应该全部属于遗产由其子女进行继承。这时候,你猜法院会怎么判?

案件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丛某3于2020年9月23日死亡,丛某1与丛某2系丛某3的子女,两人系同父异母兄妹。丛某3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丛某3与第三人吴某于2012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丛某2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1,000元;协议书中记载,“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

一审法院

房屋系丛某3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书中“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的记载不能认定该房屋归丛某3所有,故一审法院确定该房屋一半系遗产,一半系吴某的财产。

二审上海二中院判决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的合法财产。吴某与丛某3离婚时明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原则上应理解为离婚后不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密山新村房屋当时登记在丛某3名下,从普通人的行为方式出发,不能认为对密山新村房屋的分割需要先将该房屋从丛某3一人所有改为丛某3、吴某两人共有,再又登记为丛某3一人所有,方能认为密山新村房屋已被分割为丛某3所有。且自丛某3与吴某离婚至丛某3死亡已近8年,吴某从未对密山新村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提出异议,其一系列行为显然与其在本次诉讼中所提出的主张相悖。

故本院认定,密山新村房屋为丛某3离婚时分得的个人财产,其全部产权份额应当作为丛某3的遗产进行继承。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丛某3死亡后,其遗产由丛某1、丛某2继承。根据本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密山新村房屋产权由丛某1继承40%,由丛某2继承60%。

案例索引:(2022)沪02民终4870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