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婚姻关系中房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当一方在婚前出资购房,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时,其款项性质极易成为争议焦点。本案发生在北京,一对男女婚前打算购买新房,为了减轻贷款压力遂向双方父母借款,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合提起离婚财产诉讼,男方出具借条证明其向父母借款的事实(其中部分出资系父母向亲属借款取得),女方则主张该出资为男方父母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出资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首先,本案关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必须是当事人自愿且真实意愿一致,双方曾商量过向家人借款且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其次,借条作为一种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男方出具的借条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该笔出资实际上是借款的形式。而女方主张该笔出资为男方父母的赠与,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如赠与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据。但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男方与男方父母均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女方主张的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法院根据各种证据(包括借条和其他可能的证据)综合判断,认定该笔出资为夫妻共同债务。
蔡律师建议:在购房时,夫妻双方应该明确房产的财产归属及资金来源性质,以避免因房产问题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家庭矛盾。一是明确资金来源和性质。在父母出资购房时,双方应当明确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确保在未来发生任何争议时,均能提供详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资金是父母的赠予,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可以签订书面协议,详细说明交付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贷,以及何时何地进行交付。
父母出资购房的目的通常是帮助子女在生活上更好的起步。因此,确保财产的分配合理且公平非常重要。还有,保留必要的证据和文件。一旦父母出资购房,积极保留和备份文件以确保不发生任何纠纷是至关重要的。这包括与购房相关的所有文件、交易记录和财务记录。这些材料将成为日后维护权益和解决潜在争议的重要证据。
案件基本事实
林父、林母是林勇的父母。黄芳与林勇于201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3月31日经该院调解离婚。2019年3月10日,黄芳与林勇通过微信讨论购房事宜,并打算向家人借款以减轻房贷压力,最终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设备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301万元。2019年4月19日,1403号房屋登记至林勇、黄芳二人名下,为共同共有。
林父、林母提交转账记录:(1)证明于2019年4月9日至4月19日期间赵某向林勇共计27万元,高某向林勇转账30万元。林父向林勇转账30万元。林母向林勇转账8万元,共计95万元,系其出借给黄芳、林勇用于购买1403号房屋,其中部分款项系其向亲属高某、赵某借款取得,其提交二人出具的借条。(2)证明于2019年7月3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林母向林勇转账3500元;林父向林勇转账四笔,共计10.6万元;林父、林母认为以上款项系其出借给黄芳、林勇用于1403号房屋装修。林父向林勇支付宝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偿还1403号房屋贷款。
林父、林母提交由林勇个人出具的借条三张,承诺与黄芳为了购买婚房向父母借款,并于两年内归还。林勇认可林父、林母的陈述,其称2019年借条出具时其与黄芳都在场,其余两份借条是其与林父二人在场时其向林父出具。黄芳称其未见过借条,林勇亦未告知出具借条一事,借条系林勇单方面出具,对金额持有异议,且应由林勇个人偿还。黄芳称其知道林父将房款转账给林勇,其他房款如何筹集其不清楚,其认可林勇父母确有出资,但其表示不清楚出资的用途。
另查,(2021)京0106民初23300号案件中认定在黄芳与林勇购买1403号房屋期间,双方曾商量过向家人借款,在购房款支付期间内即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6月15日,黄父垫资或向二人转账共计181万元,该181万元用于双方共同购房及装修,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黄父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向黄芳转账的5万元,黄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5万元用于黄芳与林勇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认定该笔借款应为黄芳的个人债务。林勇不服该判决书,提起上诉,后于2022年4月27日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
本案关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黄芳与林勇购买1403号房屋期间,双方曾商量过向家人借款。林勇、黄芳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1403号房屋所涉房款金额巨大,林勇支付房款的银行账户在支付购房款之前并无积蓄,是收到来自林父、林母、二人亲属及黄父转账的款项后,林勇使用该部分款项支付大额房款。现黄芳认可林勇父母对购房进行了出资,但否认是借贷关系且对金额持有异议。
考虑到林勇向林父、林母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结合黄父的大额转账已经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林勇、黄芳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黄芳对于大额款项的进账否认为借贷但无法进行合理解释。故林父、林母要求黄芳、林勇偿还该部分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该95万元的还款时间,林勇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的借条承诺于两年内归还,现支持林父、林母主张2021年11月20日为逾期还款起算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二审北京二中院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并且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本条是关于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提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对口头赠与的认定,应适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林父、林母所提交的转账凭证、林勇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林父、林母否认具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黄芳应对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黄芳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林父、林母对其与林勇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林父与林母二人的经济能力及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林勇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于黄芳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综合本案中黄芳与林勇之间曾有过关于借款买房的沟通记录、案涉款项转账时间、购房款支付时间,同时黄父的大额转账已经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林勇、黄芳夫妻共同债务,1403号房屋亦最终登记在黄芳与林勇二人名下,一审法院认定支付房款期间林勇账户收到的95万元系林父、林母出借用于林勇、黄芳购买1403号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黄芳理应与林勇对该部分款项进行偿还,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案例索引:(2022)京02民终11382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