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我和男孩恋爱前后有一年。恋爱期间关系比较热乎,男孩主动送给我几个名牌包包 ,价值应该有十几万。 交往时间长了以后,我感觉双方个性差异比较大,以后难以共同生活 ,一年后就结束了恋爱关系。 现在男孩要我归还包包, 请问在法律上我必须归还吗?”

这是一个真实的法律咨询,估计很多网友也遇到类似情况,也想知道具体答案?那你觉得会有标准答案么,蔡律师非常遗憾告诉你并没有,法律适用具有能动性、复杂性,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场景、不同关系就会有不同的答案。

福州律师蔡思斌对此问题作具体法律分析,供各位网友参考。

第一案件前提要成立,即男方要能证明确实有送了女方包。这包括男方要证明自己买了包,且该包购买来源清晰、型号明确、金额价值确定。男方还要证明自己确实将这个包送给女方。如果这些你没有证据,女方甚至可以表示根本没有收到男方的包,或者仅收到一个杂牌包或A货包,如此打官司第一步男方就输了。

第二男方婚姻状况很重要。如果男方系已婚人士,再能请动正宫出马索回名牌包的,那大概率是可以胜诉。当然,这也有个前提,男方要能证明与女方确实是男女朋友(情人)关系。

第三如果双方确系恋爱关系,谈恋爱期间男方为单纯表达爱意而送的礼物,而非明确以达成婚姻目的赠与的,女方并无索要财物以敛财目的才维持交往的,则属于一般性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男方是无权要求返还的。

毕竟爱情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感之一。在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应利用物质作为筹码,也不应以恋爱为手段索取财物。因若双方之间完全系以基于建立、维持和增进感情为出发点,应视为当事人在私密领域的情谊行为,法律不应予以干涉。

当然具体案件裁决并无如此简单,法院会综合衡量双方恋爱交往时间及程度、双方家境及经济能力、双方分手原因、赠与礼物是否与达成婚姻相挂钩、是否仅是单纯表示爱意为因素综合判断的。如果法官认为赠与礼物已与缔结婚姻相挂钩,实质上是附条件赠与,如此也有被判返还的风险。

第四种情形则比较特殊,男方为追求女方表达爱意赠送很多贵重礼物,女方虽然收取礼物但并没有同意与追求者确定恋爱关系,俗称钓凯子。这种情形如男方醒悟翻脸,法院还很可能判决女方应该返还礼物。裁判理由一般会认为双方无特别关系,但女方依然不断接受男方赠与其的贵重物品,该行为已经超出普通朋友日常交往的限度,女方未明确通过实际行动拒绝男方追求与接受男方赠与贵重物品的行为有违良善风俗,对超出于正常普通朋友单方的、无条件赠与范畴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