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女方主张男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女方除男方的口供外并无其他证据。由于男方与女方系夫妻关系,女方主张追回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存在利害关系,男方的所述证明力明显较弱,在此前提下,法院显然不能仅凭自认就认定不正当关系存在。
对于此类案件,即便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如果第三者无法证明有合法理由从男方处收取款项。法院通常亦会以侵害不知情一方的合法利益为由判令第三者返还款项。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者所提供的《欠条》能够作为合法收取男方款项的依据,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法院无法支持女方要求返还款项的请求。
但笔者更倾向于本案第三者与男方之间实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毕竟男方所述内容并不像恶意捏造事实,而《欠条》载明的“今欠到林美丽现金贰拾万元整”亦明显不符合一般借款凭证的写法。值得一提的是,若本案男方的陈述内容为真即20万确是因为不正当男女关系给第三者的补偿,并且男方后续补充提供相应证据,则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女方的请求。总的而言,对于此类女方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款项的案件,某些时候还是非常依赖男方的配合。
案情简介
2021年张明分四次、每笔50000元共计向林美丽汇款200000元。陈萍与张明于198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26日,张明向林美丽出具内容为“今欠到林美丽现金贰拾万元整”的欠条一张。庭审过程中,林美丽陈述该款项系因张明多次从其手中拿走现金而出具。陈萍提交的张明的视频显示,张明陈述年轻时其曾与林美丽谈过恋爱,2017年双方发生不正当关系,林美丽意外怀孕后做手术,2018年给过林美丽50000元现金作为补偿。大概2019年张明提出分手,林美丽要求张明给其出具200000元的欠条,争执后张明给林美丽写了欠条。后陈萍以张明与林美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撤销赠与,要求林美丽返还200000元。
一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观点
对于陈萍主张张明向林美丽赠与财产行为无效并返还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仅提供2021年5月10日、11日、16日、17日张明向林美丽支付200000元的转账记录和张明的陈述视频,林美丽向法庭出示张明向其出具的200000元的欠条并认为200000元系张明向其偿还借款,且否认其与张明存在不正当关系,庭审时,张明未到庭进行陈述并接受双方以及法庭的询问,且其与陈萍系夫妻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据证明效力较低,陈萍未就张明与林美丽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以及系赠与合同关系充分举证。
故法院认为,陈萍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明与林美丽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以及张明与林美丽存在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对陈萍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萍主张张明的赠与行为无效,其二审补充提交了张明与林美丽之间的短信记录,经审查,在双方短信内容中,林美丽并未自认其与张明存在不正当关系,亦未认可张明存在赠与钱款的行为,结合张明于转账之前向林美丽出具的欠条,该欠条明确载明张明欠林美丽现金20万元,故陈萍仅提举转账记录及短信记录,不足以证明案涉20万元为张明赠与林美丽,陈萍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对于张明自认行为,因张明与陈萍存在利害关系,故张明的自认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3)内01民终2633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