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履行赠与合同所负义务后,赠与人还能否通过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在有法定撤销情形下可予撤销,在受赠人履行义务后赠与人即不能再通过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例如: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终240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邓海清已支付房屋差价9,650元及承担母亲刘六秀的生养死葬等行为可以证实邓海清已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邓毛女、邓金英应交付房屋履行赠与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在有法定撤销情形下可予撤销,并不适用任意撤销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2076号,法院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姚鼎良主张撤销对徐鹤英、姚鹤兰、姚霄凌的赠与,由徐鹤英、姚鹤兰、姚霄凌返还购房款及装饰装修等费用的主要理由是徐鹤英、姚鹤兰、姚霄凌违反协议书约定的照顾倪纪秀的义务。由于倪纪秀本人认为徐鹤英、姚鹤兰、姚霄凌已履行了照顾义务,且姚鼎良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徐鹤英、姚鹤兰、姚霄凌根本性地违反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故一审法院驳回姚鼎良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协议书中姚鼎良对徐鹤英、姚鹤兰、姚霄凌之赠与,由徐鹤英、姚鹤兰、姚霄凌返还姚鼎良64万元,并无不当。

司法实践中亦有少部分法院持不同观点,其认为“被赠与人是否附有义务,并非限制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之法定情形。”

例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0民初12989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除经公证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此系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原告主张系争合同为附义务赠与、道德性质赠与,不可撤销,然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时并未将附义务赠与合同排除,且本案亦不属于道德义务赠与,故被告享有任意解除权,现赠与财产权利尚未移转,被告并明确提出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我院采纳其主张。

需赘言,赠与合同属双方行为,但系单务、无偿合同,即便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与赠与财产之间亦不形成对价关系,不改变赠与合同无偿性质。原告一直强调本合同为附义务的赠与,从在案的赠与协议及同日签署的承诺书内容看,协议确实有着两原告需履行照顾母亲义务方可获得被告赠与之含义,但该义务与被告履行赠与之间显然不存在对价关系,这也是任意解除权行使未将附义务赠与合同排除在外的法理所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京02民终3076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时屹岩认为陈某对时屹岩的赠与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所附义务为道德义务。本院认为,时屹岩的该项理由亦不能支撑其请求。第一,本案中的《赠与合同》系陈某与时屹岩之间签订,合同主文部分并未给时屹岩附加任何义务。第二,《关于母亲陈某抚养问题协议书》中虽对时永良和时屹岩附有一定义务,但该义务的主体是时永良和时屹岩,而非陈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道德义务”主体显然是赠与人,而非被赠与人。第三,退一步说,即便将《关于母亲陈某抚养问题协议书》与《赠与合同》按照整体视之,看作附义务赠与。需要指出的是,被赠与人是否附有义务,以及被赠与人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并非限制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之法定情形。

蔡律师个人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其中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其中并未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涵盖在内。如果《民法典》认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受赠人在履行义务后,赠与人即不得再撤销,那完全可以在本条中加上此种情形。

关于法律为何未做此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0民初12989号民事判决已从法理层面详细解释即便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与赠与财产之间亦不形成对价关系,不改变赠与合同无偿性质。”即便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财产给予受赠人仍然一种施惠行为,赠与人撤销赠与并不会严重损害受赠人的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可以较双务合同相对弱一些,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受赠人并非没有救济措施,对于受赠人已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受赠人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要求赠与人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