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关于恋爱期间赠与大额款项能否返还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依据金额大小作为判断能否返还依据,如果金额较大法院一般会认定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会支持返还。本案男方转账金额高达240万元,如果不存在《赠与协议》,法院大概率会支持返还。但本案不同之处在于男方已签署《赠与协议》明确是无条件赠与,正因如此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返还款项。
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拘泥于《赠与协议》中载明的“无条件赠与”将协议解读为是无条件的赠与。而是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认为男方赠与大额款项暗含真实意思是要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美好愿望。因此在双方已分手的情况下,最终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女方返还120万元。当然,二审法院判决带有法官浓重的主观色彩,实际是法官依据主观推测认定双方之间的赠与是附条件,与客观证据《赠与协议》载明的“无条件赠与”是相违背的。
但或许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更能衡平双方利益,在结果上更能够达到实质公平的法律效果。蔡律师个人从情感认知接受这样的判决,但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则认为有商榷之处。法官不仅能断案,甚至还能分析双方心理活动,能在判决书上明确载明“但双方心里明白”之后再认定赠与款项性质,这确实是有其特别之处。
但不知,后续再有类似事件,女方有高度防范且保障落袋为安心态,不仅在协议中明确系无条件赠与,且再次明确“双方心里非常明白”相关赠与款项仅为表明爱意所为,与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无论后续是否分手都永远不会撤销赠与的,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呢?
不过,蔡律师个人认为,能随意赠与上百万给恋人的,肯定也不是一般富家子弟,或许人家真不把上百万当成一回事,法院还是可以尊重其家境,尊重其财富,尊重落在纸面上的意思表示为妥。不然,总感觉女生有被欺负玩弄的味道,似乎不是很妥。
案情简介
李雷与韩梅梅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双方系恋爱关系。2018年9月1日,李雷向韩梅梅出具赠与协议一份,载明“由于韩梅梅在厦门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韩梅梅240万人民币在韩梅梅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韩梅梅账上,或者按韩梅梅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后李雷为韩梅梅购买位于厦门集美区房屋的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税费共计支出2396027元。后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李雷要求撤销赠与,遂诉至法院请求韩梅梅返还财产。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李雷在恋爱期间向韩梅梅出具的赠与协议载明赠与金额以及赠与是无条件的,该赠与协议系李雷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之后李雷赠与韩梅梅2396027元用于支付韩梅梅所购的位于厦门集美区房屋的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税费,双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转移,赠与方要求撤销返还财产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之一: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李雷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其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李雷主张撤销赠与,要求韩梅梅返还首付款220万元、过户费55000元、中介费41027元、税费100000元共计2396027元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安徽合肥中院观点
本案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李雷与韩梅梅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进而确立恋爱关系仅一个月时间后,就为韩梅梅在厦门购房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等合计约240万元,虽然李雷向韩梅梅出具了赠与协议,载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心里都明白,李雷为韩梅梅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李雷出具赠与协议目的也是为了获得韩梅梅好感,想以后结婚,由此可见,李雷向韩梅梅赠与大量钱财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
本案李雷向韩梅梅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韩梅梅主张李雷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李雷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本院确认本案中李雷与韩梅梅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韩梅梅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韩梅梅退还李雷赠与款项120万元。
索引案例:(2020)皖01民终8796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