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在配偶双方之间公平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各自应得份额和具体财产的重要制度。《民法典》平等赋予了配偶双方该权利,除了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单方通常仅在离婚、法定婚内分割、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三类情形下方可行使。

《民法典》第1066年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可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其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并支持权利受损一方可提前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无需等待离婚诉讼判决等

案件事实

1、曹丽丽与范刚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登记在范刚名下。2、2020年12月20日,范刚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出售。3、关于房款去向,范刚认可给付曹丽丽房款共计332938.26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现房款已无剩余。4、房款150万元,范刚未经曹丽丽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炒股共计亏损711195.08元……4、曹丽丽与范刚于2020年7月6日签订《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三分之一。

一审法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丽丽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曹丽丽多次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119608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丽丽的平等支配权,曹丽丽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三中院

本案中,曹丽丽与范刚在出售涉案房屋之前就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房产份额,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关于范刚辩称部分房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支付房屋租金、抚养女儿及日常消费支出等意见,因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目前处理的仅限于涉案售房款的分配问题,并不涉及其他财产的分割,且货币作为种类物,也不足以体现范刚系用售房款支付了上述费用,故对于范刚要求将上述支出从应返还曹丽丽的售房款中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

本案中,范刚与曹丽丽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丽丽,并未经曹丽丽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丽丽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丽丽的平等支配权。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乃至北京高院均支持了曹丽丽分割婚内夫妻财产的请求。可见夫妻双方在婚内处分了共同财产,但一方未将所有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擅自用于投资、炒股等风险活动,构成重大过错,其亏损应当自负。

北京高院其实明确运用家庭大额资金进行炒股的,亦属家庭财产重大处分行为,应征得配偶同意的。如未经配偶同意炒股导致巨大亏损的,可以构成重大过错,配偶一定程度上可以多分财产。当然,如炒股导致巨额债务产生的,则该债务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方自行承担。这里面证据采集非常重要,建议夫妻在重大投资活动取得配偶同意时或配偶反对时,应有相关的证据留痕并予以有固定采集。

案件索引:(2023)京民申1855号,当事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