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行《民法典》共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其中代书遗嘱在实务中广受人们青睐,尤其是老年群体,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需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对形式要件要求较高,在实践中,遗嘱人仅按手印、签字或者见证人只签字无注明落款时间也不罕见。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院在2011年,给北京高院个案的批复,态度是采用“从严”原则,即“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在实践应用中,鉴于该答复仅是最高院研究室对北京高院请示的个案进行的答复,在实践中“从严”的精神,并不完全被各地审判同样贯彻。

在具体个案中,对于形式上不完全符合法定代书要求、但从证据材料,重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角度,不少法院支持了瑕疵代书遗嘱的效力。本案中北京二中院亦是认为当现有证据能够得知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以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对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允许通过其他形式加以弥补。

案件事实

1、被继承人张某与马某6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马某3、马某1、马某2、马某5、马某4。 马某6于2018年12月14日死亡。 张某于2021年2月11日死亡。2、2018年9月25日,张某与北京华利佳合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协议书》,约定张某自愿购买17号院房屋,张某同意直接从其所购上述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中划转给北京华利佳合实业有限公司。3、2018年10月13日,马某1代理张某签署《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17号院,2018年10月31日马某1代张某领取补偿款12243523.71元。4、马某1、马某2起诉要求继承张某遗产,并提交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现在留下遗嘱,我自愿将我的财产和拆迁所得的利益,全部给我的两个儿子马某1、马某2。 立嘱人:张某(摁有手印),2019年10月11日,见证人:孙某, 见证人:汪某1 。 ”及遗嘱视频一份。

一审法院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马某1、马某2提交的书面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根据证人所述马某1、马某2提交的代书遗嘱缺少见证人及遗嘱人书写的日期,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的代书遗嘱。 对此马某1、马某2虽提交了遗嘱形成过程的录像,确认遗嘱内容为被继承人口述及手机显示的录制时间,但不能补正其遗嘱形式瑕疵的问题。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马某1、马某2提交的录像中记录了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但未见遗嘱人、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此处的“记录”应理解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该在录像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不是见证人另行附书面材料对遗嘱的见证过程加以说明。 故马某1、马某2提交的录像亦不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有效的录像遗嘱。

综上,马某1、马某2要求张某所有的拆迁款根据遗嘱由马某1、马某2共同继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某的拆迁款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北京二中院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系为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分割时尽量减少各继承人之间的争议,保障按照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进行遗产分配,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形式作出明确的严格限制亦系为了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无法核实其真实意思表示时通过限制遗嘱的形式保障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当现有证据能够得知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以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对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允许通过其他形式加以弥补。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所立的代书遗嘱虽存在立遗嘱人、其中一名见证人未注明日期的形式瑕疵,但见证人孙某、汪某1均出庭作证说明了订立遗嘱的过程,且通过订立遗嘱时所拍摄的录像显示,张某明确表示要将其财产及其拆迁所得的利益全部给马某1、马某2,录像视频记录了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在旁见证、代书人代书遗嘱后向张某宣读遗嘱全文、张某对遗嘱内容予以确认以及张某、孙某、汪某1签字的全过程,同时,孙某在签字环节已经口述了立遗嘱的时间,视频原始载体亦记录了录制时间,上述时间均与代书遗嘱标注日期一致。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在代书遗嘱仅存在立遗嘱人、一名见证人未标注日期的形式瑕疵,且通过录像能够直观地判断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真实意愿,并确定代书遗嘱的形成时间,以补正案涉代书遗嘱之形式瑕疵的情形下,本院认为该代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审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至于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所拍摄的录像,其目的主要是记录遗嘱形成过程,以佐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在已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本院不再就录像内容是否构成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评价。 据此,张某所有的拆迁款6966163元作为遗产,应按照遗嘱由马某1、马某2共同继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北京二中院支持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可通过其他形式加以弥补,该判决的妙处在于体现了司法的人道主义,而不是贸然以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即全盘否认遗嘱的效力,无视遗嘱人的生前意愿。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与人民群众最朴素的价值观念相符。

法律赋予遗嘱的形式要求具有强制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妨害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司法实践中,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大多倾向尊重遗嘱人意愿,适当缓和遗嘱的形式要求。对此律师代理继承案件涉及遗嘱效力时,可以从订立遗嘱的时间、代书人及见证人身份、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搜集证据,从而来佐证弥补遗嘱中存在的瑕疵。

案件索引:(2023)京02民终6054号,当事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