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借钱不还”只是民间纠纷吗?现实生活中打着朋友、同事、亲戚之间民间借贷的旗号进行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与借款到期后无法及时偿还的民间借贷行为均以借款理由存在虚假因素而呈现出竞合形态,如何准确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从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刑事和民事对于这一问题的界限在哪里?本文谨以具体案例切入,说明法官在认定“借款不还”的性质的相关说法。
相关案例:
案例一:雷某是广州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偶然机会接触到网络赌博,沉迷其中一发不可收拾,很快便赌光家产,债台高筑。某天,雷某赌瘾又犯了,坚信只要有足够赌资一定能“回本”,但他不具备还款能力,正规途径下已无法借到钱。
为凑赌资,雷某把主意打在同事身上,利用他们的善意,以偿还房贷、购买新房、家人生病住院、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骗取31名同事“借款”共计336万余元。他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仅陆续归还了116万余元,余款未能归还。
法院判决:依法认定雷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其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二: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梅口头提出借款。李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院判决:罗小兵与李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在诈骗案件中,特别是熟人关系的诈骗案件中,经常遇到辩方这样的辩解——“当事人之间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前述两个案例中雷某和罗小兵亦是如此,借贷系诈骗的主要手段,二者十分容易混淆。要区分刑事诈骗与民间借贷,就必须界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由于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系主观意志往往供述不清,对此不仅需要结合行为人或者借款人的辩解,更需要根据客观行为表现来对主观内容进行判断。
行为人的借款理由与实际用途。雷某通过编造买房、家人住院手术等理由向同事借款,而实际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挥霍及信贷还款等。罗小兵则虚构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李敏信任,从而达到借款目的用于还账、赌博。
上述两个诈骗案件中行为均是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而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
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雷某隐瞒了真实财务状况,在向各被害人借款前他已有多笔信用贷款和逾期欠款情况,案发时其名下无房产、银行无存款,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罗小兵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行为人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在上述两个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在本身负载累累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此类情形应认定为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