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1、杨贵和许新翠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子,即杨大和杨二。2014年11月17日杨贵死亡,其所有遗产银行存款均由许新翠继承。2、许新翠于2019年9月9日死亡,2018年3月1日,许新翠在赵律师和高律师、见证人马某和张某的见证下,在山东大威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一份,该遗嘱以及相关的谈话笔录由赵律师和高律师制作打印,签名亦系打印,由许新翠按手印,见证人马某、张某签字、按手印。
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许新翠,女,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现由于年事已高,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过世之后的处理及分配意愿。我所有的财产如下:……并将我的财产在我百年之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一、我上述所有财产均有我小儿子杨二继承。特别声明:本人订立此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若出现其他遗嘱,以本遗嘱为准。本遗嘱壹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许新翠遗嘱见证人确认签字:马某张某。”
该遗嘱的见证律师赵律师和高律师就对许新翠宣读律师谈话笔录、打印遗嘱及签字的过程进行了录像,但对许新翠是否委托律师出具律师遗嘱见证书、许新翠是否明确作出遗嘱内容的意思表示及见证律师与许新翠的谈话过程未进行录像。
一审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但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均未能体现和证明被继承人许维翠有主动明确的立遗嘱意思表示。本案双方所提交遗嘱的性质均为代书遗嘱,但被继承人许新翠均未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不能确认遗嘱的内容为被继承人许新翠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提交的遗嘱均不能认为为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
二审滨州中院
涉案遗嘱形成于2018年,此时被继承人许新翠年事已高,因此对于其出具的遗嘱必须全面予以审查,以确保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从一审杨大提交的证据来看,该录像资料并不全面和完整,对许新翠是否委托律师出具律师遗嘱见证书、许新翠是否明确作出遗嘱内容的意思表示及见证律师与许新翠的谈话过程并未录像,虽然对打印遗嘱及签字的过程进行了录像,但在该过程许新翠未有积极和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涉案遗嘱、谈话笔录中许新翠均仅按手印,无本人签名,但相关见证人员却没有关于许新翠签名有困难的记录,故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滨州中院认为录像资料不全面不完整且立遗嘱人未签名,无法认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后续该案遗产继承人杨二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大威律师律师事务所赔偿。主张被告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在提供遗嘱见证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为委托人许新翠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其代书遗嘱和见证的遗嘱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其不能依其母亲的遗愿继承遗产,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法院认为大威律师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在对委托人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进行现场确认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没有为委托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致使其见证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系大威律师所过错导致。判决其承担杨二因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其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确保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律师在收取报酬的同时,亦应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相应的高度注意义务。由此可见,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时应慎之又慎,注意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制作见证笔录、全程录音录像。避免导致遗嘱继承人及律师事务所的双重损失。
案件索引:(2020)鲁16民终2623号,当事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