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经营过程中都会遇上诉讼,大部分企业都不愿意让这些诉讼信息被外界所知晓。但无论诉讼结果是输是赢,企查查网站上都会公布企业的涉诉信息。不少企业认为企查查所公布的信侵害其名誉权,会对其后续发展经营会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企业是否能够主张企查查侵害其名誉权,要求删除涉诉信息呢?

一、企查查发布的涉案文书信息源于公开渠道,具有合法来源,发布内容不存在失实的情况,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922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原告的名誉受损,且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发布的涉案文书信息源于公开渠道,具有合法来源,发布内容不存在失实的情况,即使相关内容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亦是原告相关涉诉行为所致,并非由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知被告对涉案判决书公开事宜进行处理,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即进行了删除操作,可见被告并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川71民终137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企查查公司经国家有关职能单位核准,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征信业务、企业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等。根据企查查公司提交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案涉文书的视频过程,显示在搜索栏输入“(2017)川01执复249号”后,显示信息为“中电西南进出口公司中某、钱某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执行审查类其他,案号(2017)川01执复249号”“不公开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未显示该份裁判文书具体内容。与“企查查”APP网络平台上发布钱军涉案内容一致,企查查公司对该部分信息系如实转载。关于钱军认为其所涉案件并非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执行审查类案件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应为企查查公司是否如实转载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内容,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企查查公司并非故意或者过失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故企查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企查查公布的信息有误与合法来源不符,构成侵害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39125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企查查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博雅科技公司通过邮件对企查查公司发布的涉案信息提出异议之时,企查查公司作为信息发布者,应当对该条信息的合法来源及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核实,而非仅要求博雅科技公司单方面提供材料进行证明。本案中,企查查公司针对涉案信息在博雅科技公司提出异议时并未主动就该信息当时的状态进行核实,导致涉案失实信息持续存在,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涉案信息的发布是否导致博雅科技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涉案信息的内容为博雅科技公司系被执行人并负有巨额被执行款项,明显属于经营状况、诚信状况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在其从事商业经济活动时,必然会考虑交易对方的信用情况和经营情况,涉案信息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该公司的企业信用和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博雅科技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有资质的企业征信机构,其运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利用,被告关于原告同名同姓主体的身份识别、匹配出现错误,且该错误类型较为明显,被告未尽到与其能力、义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第二,从被告所附注意义务而言,被告从公开渠道抓取原告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工,形成涉案“失信被执行人”标识,该标识对个人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故被告对该类信息的处理应附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现被告提供的说明无法体现其软件处理数据中的具体算法,亦无法阐明算法存在一定合理性,故该说明不足以证明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没有过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对将原告信息标识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第三,互联网征信行业仍在起步阶段,但技术尚未成熟不能代表未能及时发现信息的偏差,被告应通过改进技术等方式,建立修正匹配错误机制、完善匹配因素,并建立便捷的报错——修正反馈机制,协助当事人进行重大信息修改。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错误关联行为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只是向企查查官方提起异议,企查查通常不会直接处理删除涉诉信息,但如果提起诉讼,企查查通常会对涉诉信息予以删除

根据笔者在网络上检索的资料,如果直接向企查查官方提出异议要求删除,企查查通常会表示只有在裁判文书网上删除涉诉信息后他们才会进行删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裁判文书。因此在案件已经公开上网后,要想让法院再撤回已公开的文书,并非易事。

但笔者在检索案例中也注意到,在(2021)京0491民初49224号案件中,即便法院最终认定企查查公司不构成侵权,但其仍然在诉讼中删除了涉诉信息。而在起诉企查查公司的案件中存在大量撤诉案件,大概率亦是因为企查查公司删除涉诉信息后,相关原告便就撤回起诉。

四、社会上存在所谓“信用修复”的个人和机构,表示能够删除相关涉诉信息,通常价格为几千元一条,支付费用后确实能够达成效果。相关“信用修复”机构与个人与企查查公司的关系为何不得而知

对于此类“信用修复”的个人和机构,笔者并未直接接触过,但确有律师同行告知,他们确实能够在企查查网站上删除涉诉信息,价格通常在3000元-6000元不等。按理而言,删除此类信息必须是企查查公司的官方工作人员才能够做到。但此类人员却又能够做到,他们的企查查公司的关系为何确实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