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认定,原因在于债权人通常难以直接证明借款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借款跨越多年,如果没有债务人配合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是用于对外经营,再证明其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偿还房贷贷,债权人基本不可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亦提醒债权人,要想确保借款能够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保险的仍然是共债共签。本案同样也提醒在夫妻日常生活过程中单独对外举债的一方,要注意留存所借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否则另一方如果拒不承认,以未签字为由否认债务,相关夫妻共同债务就可能需要由其个人承担。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8日陈露与林语登记结婚,2020年4月16日陈露与林语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芳城园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京2020丰不动产权第XXXX号),暂时归林语所有,待出售还清全部债务后,剩余款项除给孩子部分存款以外,双方协商分配。

2013年至2015年期间陈露多次向赵进借款,现尚余70万本金未清偿。诉讼过程中陈露提交银行交易流水及信用卡账单,以证明向赵进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偿还芳城园房产的按揭贷款、做工程及提取现金交给林语。林语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并称偿还芳城园房产的按揭贷款来源于张宪禄做工程的收入。

现赵进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林语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张宪禄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其向赵进所借的涉案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做工程,且做工程的收入亦用于偿还芳城园房产的按揭贷款。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张宪禄和林语的共同债务,故赵进要求林语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

二审北京二中院观点

本案中陈露与林语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夫妻婚后购买的芳城园房产暂时归林语所有,待出售还清全部债务后,剩余款项除给孩子部分存款以外,双方协商分配。张宪禄与林语就前述约定中以售房款偿还的债务是否包含本案借款存有争议。在芳城园房产系张宪禄、林语夫妻婚后取得,主要由张宪禄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二人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属林语,但卖房款需用于清偿全部债务,具有合理性。

该《离婚协议书》签订于涉案借款发生及结算之后,在未对债务范围进一步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全部债务”包含涉案借款,系应有之意。林语称《离婚协议书》所载“还清全部债务”不包含涉案借款,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举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以卖房款还清全部债务,应包含涉案借款。 由此,《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可视为林语作出了同意偿还涉案借款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涉案借款为张宪禄、林语之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索引案例:(2023)京02民终8906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