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参照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认定赠与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本案二审法院观点认为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即应当视为双方就财产完全分割清楚,因此无权再就婚姻关系期间向第三者转账的款项主张权利。但实践中离婚后才知晓小三存在的情况大有人在,若简单以离婚协议约定便否定原配向小三主张权益,此显然对原配不公。事实上,在此类案件中第三者如果以此条款进行抗辩,基本也不会得到支持。

事实上,本案二审法院改判的真正原因是: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知晓不正当关系存在,其在离婚协议已经全部执行,并且已经离婚多年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完全有可能是在故意配合与第三者关系恶化的原配偶。若此时支持原告,对第三者显然不公。此从二审法院在论述中特意提及“在周城与陈欣产生矛盾后,再行诉讼以赠与合同无效主张其与周城共同财产,由陈欣予以返还,有违常理,”亦可侧面印证。

案情简介

张莉与周城于1985年3月21日结婚,于2013年12月14日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城与陈欣发生婚外情,并从其个人账户向陈欣的个人账户共计转账4,364,745元;陈欣从其个人账户向周城个人账户共计转账3,836,540.84元。

另查明,周城、张莉的《离婚协议》第6条明确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周城、陈欣于201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4月6日生育一子陈某1,现周城、陈欣已处于分居状态。

张莉于2019年提起诉讼,主张周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陈欣的款项无效,要求返还。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周城在与张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取悦陈欣,以维系周城、陈欣的婚外同居关系,在张莉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陈欣,该行为直接违背了夫妻之间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善良风俗,也与我国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等法律规定相悖,依法应认定无效。故对周城向陈欣转账、为陈欣归还房贷的行为,原审法院确认无效。

二审上海一中院观点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纵观该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处理的部分,其中第4、5条明确了具体房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及归属(二审中周城、张莉明确涉及离婚协议第4、5条具体财产已实际履行完毕),而第6条作为兜底条款,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该协议明确无误,强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即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争议,在周城、张莉离婚过程中已协议分割处理清楚。上述离婚协议依法有效,对周城、张莉有约束力,两人对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周城、陈欣登记结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现处于实际分居状态。纵观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材料,本院有理由相信,张莉作为周城的前妻,在周城与陈欣产生矛盾后,再行诉讼以赠与合同无效主张其与周城共同财产,由陈欣予以返还,有违常理,也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支撑。

索引案例:(2021)沪01民终1242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