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邮寄委托书委托律师需要领事馆出具证明文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通常而言,领事馆一般是出具《公证书》作为证明文件,原因在于《公证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赋予了领事馆办理公证的权利。

但近期笔者的一位中国籍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公证时,领事馆却表示现已无法办理委托公证业务,理由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已于2023年11月7日生效实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前,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根据上述规定,邮寄委托材料必须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再办理使领馆认证手续。在公约生效后依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即无需再办理使领馆认证手续。

领事馆给笔者当事人的回复是“先在当地办理委托书公证后,直接在州政府附加证明书”。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知晓,此种方式是针对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并非针对中国公民。

对于中国公民,实际上只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领事馆出具证明文件既可以了。换言之,领事馆此举是要求中国公民也必须按照外籍人士去办理委托手续。但这就导致了一个荒谬的后果,《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外籍人士办理委托得到了便捷,但中国公民办理委托反而变得繁琐,原先只需要在领事馆办理公证即可解决的事情,现在中国公民却必须要在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才找相应机关出具证明才可以。

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内容来看,该份文件根本未提及到公证事宜。但在执行过程中,领事馆反而却以此拒绝办理公证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是否开展公证业务本身属于领事馆的权利,但这样忽视中国公民权益一刀切不再办理公证手续,显然与政府机关“为人民服务”精神相违背,某种意义上亦是一种“懒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