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在未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基本严格适用《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六条,只要一方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法院即不会支持分割请求。

具体到本案中,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给孙子,按照常理,转移财产不应区分对象,此种情形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两审法院都认为由于双方存在特殊的亲属关系,此种情形属于是长辈对后辈的关心,不同于对外转让财产,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案表明对于家庭内部的纠纷,法院有时并不会完全机械适用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按照本案观点,即便原告直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亦不能多分。

案情简介:

梁某与蔡某1为夫妻关系、蔡某1与蔡某2为祖孙关系。2017年,蔡某1将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以1元价格出售与蔡某2,并将房屋过户至蔡某2名下。后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判决蔡某2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蔡某1名下。

现梁某以蔡某1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上述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首先,本案中,蔡某1对101房未见转移、变卖、损害、挥霍财产,导致梁某利益严重受损的行为。虽蔡某1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将204房赠与蔡某2,但考虑蔡某1与蔡某2系祖孙关系,该赠与行为体现长辈对晚辈关心、支持,区别于实际对外出售他人而获益的行为。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登记在蔡某1名下,亦未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利益。其次,梁某主张其患有疾病需要医治,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患病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无需通过分割共同财产解决。

并且,现有证据可见梁某已有相关医疗保障,亦未见梁某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再次,从双方当庭陈述可知,梁某、蔡某1均有退休金及铺租收入,且由其自行保管并使用。梁某以蔡某1长期霸占家庭全部收入、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广州中院观点

梁某诉称蔡某1未经其同意即将204房赠与蔡某2,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蔡某1存在私自出卖房屋的行为,经查,蔡某2与蔡某1系祖孙关系,梁某就其与蔡某1、第三人蔡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蔡某1与蔡某2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关于204房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该案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蔡某1名下。

虽然蔡某1曾将204房赠与蔡某2(以1元价格出售),但基于蔡某1与蔡某2之间特殊的祖孙关系,梁某认为蔡某1此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2)粤01民终22313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