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感纠葛、道德判断与法律责任的复杂交织中,原配将第三者起诉至法庭屡见不鲜,但第三者状告原配这一现象往往令大众不解,频频引起社会关注。司法实践中,第三者是否能起诉原配,并不取决于“第三者”与“原配”哪个身份谁更有道德话语权,而是基于一方是否存在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等非法行为。

在面对配偶出轨时,正房“复仇”方式往往触及法律底线。从泄漏个人信息到散布不雅影像,从人身攻击到诽谤中伤,更有甚者借此进行敲诈勒索。尽管这些行为是出自泄愤及维权,但怒火往往燃烧理智,从而忽略了法律的边界线。原配在婚外情纠葛中为自己寻求正义时,应注意方式的合法合理,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福州律师蔡思斌谨以案释法,对正房反击小三各种方式的法律后果作一全面解析。

一、涉嫌民事侵权

(一)侵犯隐私权

基本案情:

A女和B男原为夫妻关系,因B男与C女多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离婚。A女为泄愤,发布多条关于C女姓名、照片、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微博并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又在本地论坛发布网帖,讲述其婚姻因第三者插足失败的经历,并在评论回复中透露关于C女的个人信息。该行为致使C女收到各种不同的骚扰、威胁短信,对其人身造成严重威胁。C女认为A女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本案中,A女在新浪微博及本地论坛上公布了C女的姓名、照片等信息,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因此,A女披露C女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构成了对C女隐私权的侵害。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A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侵权所用的新浪微博以微博的形式公开向原告C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保留该微博一个月内不得删除;道歉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A女承担。

2.被告A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C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3.被告A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C女公证费用1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索引案例:(2016)渝0106民初11865号,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二)侵犯名誉权

基本案情:

被告A女与案外人B男已登记结婚,B男又与原告C女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心生不满,使用昵称为“王牌小三C女”的新浪微博账号,使用原告相片并配文“小三、绿茶婊”在相片上,用作该账号的头像。随后多次通过该账号凭空捏造事实,采用具有侮辱性质的言辞对原告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并擅自公布原告的私人微信号,又在原告家乡媒体以及其他关于原告的博文下进行评论,给原告家人也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原告C女作为一名演员,工作属性属于公众人物,这一微博账号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公众形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随后C女将A女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决: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女因对C女与第三人B男之间的交往不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损C女,其行为未尽到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A女认为C女破坏了她的婚姻生活,也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权利,而不应当公开发布侮辱性言辞。

被告A女作为涉案微博账号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多次在微博上发布有关原告C女的侮辱性言论,同时被告在该微博账号中用带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多次在他人微博中涉及原告的消息下评论或点赞,亦会在客观上会使原告受到负面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1.由被告A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新浪网微博个人账号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C女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15日;

2.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0元;

4.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公证费损失209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索引案例:(2020)渝0231民初3574号,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二、涉及刑事犯罪

(一)侵犯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男成立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帮人做背景调查、婚姻调查、找“小三”。被告人接C男委托后,与被告人B男调查并获D女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房产情况、家庭住所、名下房产、个人征信情况等信息提供C男,并收其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男、B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A男、B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

1、被告人A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2、被告人B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3、 从被告人A男扣押的电脑主机一台、摄像机二部、密拍器一个、反窥镜一个、密拍设备一套、小米手机二部、SD卡一张、SIM卡一张,从被告人B男处扣押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从被告人A男处扣押的人民币500元,从被告人B男处扣押的人民币15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A男、B男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93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索引案例:(2017)浙0103刑初702号,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二)侮辱与诽谤

基本案情:

A女和B男原为夫妻关系,A女因发现B男与C女多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C女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泄愤A女召集他人共四人于公共场所C女进行人身侮辱并殴打,将C女的衣服扒光,并摔坏其手机,在此过程中其中一人用手机将C女的裸身进行拍照并发到网上传播。C女以被告人A某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控诉。

法院裁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A女为报复泄愤,公然以暴力手段扒掉妇女上身衣物致使其上身裸露,故意损毁其财物,引起多人围观,现场情况并被人拍摄上传至互联网传播,严重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A女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被告人A女赔偿自诉人覃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依法发给自诉人C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索引案例:(2015)靖刑初字第107号,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三)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男得知妻子被告人B女与被害人C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求B女向C男索要钱款,二人商定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当日9时许,二人将被害人C男约至附近一小路,被告人A男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威胁C男拿钱,被告人B女协助被告人A男向C男要钱。后被害人C男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B女人民币74,000元,从ATM上取出现金人民币20,000元交给两名被告人,还被迫写下一张金额为人民币401,000元的欠条。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A男、B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A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B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索引案例:(2021)沪0118刑初1441号,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合法策略

对于伴侣的背叛,保持冷静和合理的应对是关键。 无论是选择维持婚姻还是分道扬镳,都需要理智处理。 重要的是在合法范围内合理解决问题,避免可能引起法律问题的行为。 建议的做法如下:

1 .收集确凿证据:首先要仔细收集配偶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以及可能涉及的财产转移情况。随后,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第三者归还夫妻共有财产。

2 .利用法院判决:如果第三者在法庭上败诉,被判决归还财产,那么法院判决书中会明确配偶存在婚外情。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此判决书为依据揭露配偶与第三者的不当关系。

3 .避免泄露隐私:在揭露婚外情的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泄露第三者的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避免触犯法律底线。

尽管配偶的不忠令人不堪,但法律的边界不容逾越。在处理婚外情纠葛时,我们必须明确,无论是原配还是第三者,一旦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因此,无论是在愤怒的宣泄还是情感的维持上,都应该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