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介绍

五一期间,福建某音乐节在举办当天早上凌晨4点和6点发布两则受天气影响取消演出的通告,上午10点又发布第三则通告说天气可控恢复演出。不少消费者看到前两则通告时已取消预定行程,造成一定退票手续费等损失。目前主办方只退门票,认为取消是政府决策,无法赔偿机票和酒店住宿费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否主张车旅费、住宿费等的损失赔偿?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记者咨询了调节栏目特约嘉宾律师蔡思斌,蔡律师以案释法,就相关问题进行解惑。

 

二、音乐节因极端天气取消属于不可抗力,消费者无法主张机票和酒店住宿费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极端天气属于主办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法律上构成不可抗力。观众在购票时即与主办方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已经购买门票的观众可以要求退票即解除合同,主办方应当全额退还购票款。但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收到退票款项,主办方就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对于机票、酒店等损失,在不可力抗力的情况下,主办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演出取消是由于主办方的组织不当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消费者为履行合同支出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属于因主办方违约产生的损失。故此时则主办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而由于音乐节因不可抗力取消与主办方两者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消费者要求主办方赔偿机酒损失于法无据。虽然目前目前确有部分音乐节及演唱会在因不可抗力取消后有为消费者提供赔偿机票费用、住宿费用的方案,但这属于主办方自掏腰包行为,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三、相关案例:吴某与某甲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019)京0491民初5757号】

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因演唱会取消造成的预定飞机票退票损失。

法院观点:吴某在某甲传媒公司经营的票务网上购买涉案演唱会门票,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某甲传媒公司作为涉案演唱会的票务方,在吴某支付相关费用后,某甲传媒公司提供了门票,履行了售票义务。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涉案演唱会未能如期进行,某甲传媒公司接到取消通知后及时通知吴某,并协调办理退票事宜,现吴某已收到退票费,某甲传媒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现吴某要求某甲传媒公司赔偿因演出取消造成的机票退票损失,因某甲传媒公司仅提供票务服务,涉案演唱会取消与某甲传媒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吴某要求某甲传媒公司退还机票退票损失于法无据。

 

消费者应在购票前仔细阅读购票合同及免责声明,有没有明确赔偿义务,如果消费者选择接受,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购票风险。同时,主办方也应考虑制定较为人性化的补偿方案,尽量降低消费者经济损失,以维护演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