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转账款项多是以附条件赠与和民间借贷为由。但本案原告却是另辟蹊径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转账款项。一审法院虽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实际上是以附条件赠与为由支持而非以不当得利为由支持。对此,二审法院并没有对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进行过多论述,而是回到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以“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为由,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当得利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转账不同于将款项转错人,在转账方明确知道转账主体是恋爱对象的前提下,其转账目的除了借贷之外无非就是恋爱期间的赠与,收受款项一方显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获取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因而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显然败诉风险极大。若是本案一开始就是以附条件赠与为由提起诉讼,也许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但考虑到被告在恋爱期间曾经流产,并且还罹患抑郁症存在自杀倾向,且原告的证据并不足以清楚证明双方存在结婚交流,达成结婚合意,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法院恐怕大概率还是会驳回原告的诉请。
案情简介:
张帅与陈可爱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在2019年7月23日、2020年2月26日等微信聊天记录中表达了结婚的意愿。恋爱期间,原告合计向被告转账约15万元。
双方分手后,张帅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可爱返还转账款项。
另查,2018年11月陈可爱到漳州妇幼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2018年11月17日张帅已向陈可爱转账1万元用于做流产手术,该笔款项张帅没有向陈可爱主张。诉讼过程中,张帅明确表示自愿在本案陈可爱应归还的款项中扣减2万元用于抚慰陈可爱因人工流产造成的伤害。
另,二审过程中,陈可爱提供:1.福建省漳州市医院门诊病历,欲证明:抑郁自评测试显示陈可爱为重度抑郁倾向,情绪极度低落,可能产生自杀观念甚至出现自杀行为。2.焦虑自评测试显示陈可爱为重度焦虑症状。绝大多数情况下处于严重的紧张、不安、急切甚至惶恐之中,坐卧不宁,寝食难安。
一审法院观点:
张帅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而多次转账给陈可爱如金额为1314元、5200元包含特殊意义的款项,张帅均没有在本案中向陈可爱主张返还;双方当事人外出旅行的机票、住宿、购物均为张帅支付,也没有向陈可爱主张返还;被告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书,主张其租赁房屋用于与原告同居,并因此每月支付租金1550元,受赠款项部分应用于抵扣租房费用,张帅提供国家移民局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陈可爱租房期间张帅仅在我国境内短暂停留8天,因此,陈可爱关于租房支出抵扣受赠款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可爱提供医疗资料主张部分受赠款项用于做人工流产费用,张帅举证陈可爱人工流产期间转账一万元给陈可爱,且没有在本案诉讼中主张返还。因此,张帅主张陈可爱返还的赠与款项既不是表达爱意的特殊意义财物,也不是双方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而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该赠与因双方当事人恋爱关系结束而未生效。陈可爱主张张帅看中其青春美色而自愿给付,称双方的恋爱没有基于缔结婚约的目的。陈可爱的辩解意见与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表示不一致,张帅在微信聊天中明确是为了买房结婚,且陈可爱此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适龄青年谈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诚实守信,树立健康、单纯的恋爱观,反对不劳而获,在双方当事人谈恋爱的短短十四个月内,陈可爱从张帅处获得款项152964元,且不属于恋人表达爱意的财物或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等,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张帅在庭审中明确同意在陈可爱返还的款项中扣除两万元用于抚慰陈可爱因人工流产造成的伤害,予以确认。
二审漳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指的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张帅陆续向陈可爱转账案涉款项152964元是否属不当得利。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双方当事人原系情侣关系,恋爱交往期间,恋爱的一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主动对日常生活消费开支给予支持或者购买赠送一些物品并不违反情理。张帅在上述转账时清楚转账的对象及具体用途,因此,张帅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是其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对此张帅主张陈可爱转款152964元的性质属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依据不足,本案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定性及相应判决错误,应予撤销。陈可爱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1)闽06民终307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